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规划[2017]1号 2017-7-5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24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省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企业是境外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严格投资过程管理,落实境外投资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总体要求,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注重技术、品牌、市场,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融资能力、财务承受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五)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外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遵守我国和投资目标国(地区)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制定发布境外投资分类监管清单,推进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结合境外投资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策略和回报标准;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分类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企业境外投资分类监管清单,设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禁止类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对于限制类项目,企业应从严控制,确有必要投资的,按内部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审核; (三)对于鼓励类项目,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后,组织项目实施。省国资委通过加强政策协调、跟踪服务等,积极给予引导支持。 企业境外投资分类监管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应对照监管清单,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分类管理清单。 第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和投资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应按规定将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境外投资损失分析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境外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境外投资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境外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律检查、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的全覆盖,及时发现境外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发展经营规划,明确规划期境外投资发展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作为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国际化发展经营规划和境外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规模、投资方向与结构,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计划境外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投资主体企业、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 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中,应优先安排鼓励类项目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应依据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充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 企业应明确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原则上控制在三级次企业以内,确因防范风险等特殊原因需设立的,应报送省国资委审核。境外投资主体对选择、确定、论证境外投资项目,应形成相关文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对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对列入境外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的限制类项目,企业应在严格履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内部决策程序后、开展实质性投资前,报省国资委审核。 省国资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方向、决策程序、资本实力、收益水平、退出条件等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必要时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研究审议的特别重大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开展实质性投资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的项目,提交委员会前,省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报省国资委审核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报告或申请文件;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境外投资项目决策相关依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防控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有关投资协议草案及合作方情况说明等;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省国资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提前报送境外投资项目信息报告的,应在取得信息报告确认函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规范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等程序。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企业权益。 第二十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评估分析,按规定落实财务报告、境外投资事项报告及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加强过程管控。对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达不到预期收益的,研究启动中止、终止、退出或调整投资、引入合作者等机制,落实投资止损、纠错制度。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为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和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境外控股企业,企业应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安排等,保证企业在目标公司的决策控制权,维护企业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服务机制,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审计、后评价及协调服务等工作,指导企业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将风险管理贯穿境外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全过程,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指引》(鲁国资规划[2015]2号)要求,强化境外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风控预案制定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风控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事先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境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等公共关系建设,注重跨文化融合,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建立与境外投资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对境外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境外投资事项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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