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10-08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要求,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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