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刑终52号 陈某信、陈某民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6
摘要:上诉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违反税收监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信、陈某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庞某收、韩某海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发文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9)青刑终52号

  发文日期:2020-03-16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青刑终52号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信,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民,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收,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海,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应雪,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青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并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在本市雇佣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告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分别取得了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2份,金额77,217,138.42元,税额13,126,913.48元,价税合计90,344,051.90元;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4份,金额140,755,299.88元,税额23,319,412.27元,价税合计164,074,712.15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海参与犯罪数额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674,082.66元,税额4,364,593.84元,价税合计30,038,676.50元;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8份,金额51,643,822.02元,税额8,522,708.95元,价税合计60,166,530.97元。其中:

  1.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宁夏恒达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4,530.00元,税额410,470.00元,价税合计2,825,000.0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自贡市万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41,343.57元,税额670,028.43元,价税合计4,611,372.00元。

  2.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靖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兮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孕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沓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司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9份,金额29,587,762.03元,税额5,029,919.57元,价税合计34,617,681.6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东高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恒辉活性炭有限公司、孝义市东润耐材有限公司、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沧州鼎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9份,金额54,548,384.59元,税额9,028,795.91元,价税合计63,577,180.50元。

  3.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欣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沓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亓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霸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金额19,540,763.73元,税额3,321,930.07元,价税合计22,862,693.8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汾阳市锦泽煤业有限公司、河北慈通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吉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份,金额30,621,749.70元,税额5,097,878.98元,价税合计35,719,628.68元。

  4.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9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数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12,837,005.40元,税额2,182,291.10元,价税合计15,019,296.5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884,644.58元,税额4,271,391.76元,价税合计30,156,036.34元。

  5.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9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娴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钛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旻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12,837,077.26元,税额2,182,302.74元,价税合计15,019,380.0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聊城市鑫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759,177.44元,税额4,251,317.19元,价税合计30,010,494.63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2018年5月18日11时许,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接到匿名举报线索,称有一伙河北籍人员在西宁注册公司从事买卖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该大队针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工作。经查,发现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1日注册成立至今,有异常发票开具行为。西宁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21日指定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管辖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对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0号2单元251室西宁宠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搜查时当场查获大量涉案物品,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信、庞某收;对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6号1号楼5单元551室西宁攀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搜查时当场查获大量涉案物品,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民、韩某海。

  3.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淡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租赁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4号10号楼3单元351室(所有权人:梁哲武)作为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监事冯慧明,财务负责人童小兰,办税人庞某收。

  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能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租赁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4号10号楼3单元351室(所有权人:梁哲武)作为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宋国军,监事袁红红,财务负责人童小兰,办税人庞某收。宋国军委托童小兰进行公司设立登记。

  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皇益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租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4号10号楼1单元162室(所有权人:黄云鹏)作为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齐某,监事郝帅,财务负责人李博荣,办税人庞某收。齐某委托白玉丹进行公司设立登记。

  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才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租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4号10号楼1单元162室(所有权人:黄云鹏)作为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郝帅,监事齐某,财务负责人李博荣,办税人庞某收。公司委托白玉丹进行公司设立登记。

  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刚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租赁西宁市城中区华盛路2号6号楼2单元252室为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毛某。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证明:2018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苏家河湾4号10号楼3单元351室(平淡公司及尚能公司住所)进行搜查,发现章刚公司营业执照、煤炭购销合同、银行凭证及流水、场地租赁合同、公司章程、过磅单、认证结果清单及通知书、发票、印章等;对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6号1号楼5单元551室(奔上公司和攀旺公司住所)进行搜查,发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台皇益及朋才公司营业执照、发票、银行凭证及开户资料、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购销合同、账本等;对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4号10号楼1单元162室(搜查笔录及起诉书均为152室,系台皇益公司和朋才公司住所)进行搜查,发现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专用章等;对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0号2单元251室(搜查笔录及起诉书均为50号,系庞洼公司和宠鹏公司住所)进行搜查,发现笔记本电脑一台、金税盘一个、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发票及领用簿、开户许可证及三方协议、租赁合同、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联想台式机一台、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购销合同、营业执照、银行卡等。并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从陈某信处扣押华为金色手机一部、VIVO金色手机一部,从陈某民处扣押手机七部,从庞某收处扣押OPPO白色手机一部,从韩某海处扣押华为蓝色手机一部,从陈某处扣押VIVO黑色手机一部,从付某处扣押OPPO蓝黑色手机一部。

  6.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李某1、李某2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公司工资表、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明、财务报表及公司资料等材料。

  7.《税务稽查报告》、发票统计表、资金回流图证明: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属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管辖,2018年4月12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数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12,837,005.40元,税额2,182,291.10元,价税合计15,019,296.5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884,644.58元,税额4,271,391.76元,价税合计30,156,036.34元。该公司2018年4月缴纳增值税额25,118.72元。

  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属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管辖,2018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靖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兮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孕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沓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司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9份,金额29,587,760.03元,税额5,029,919.57元,价税合计34,617,679.6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东高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恒辉活性炭有限公司、孝义市东润耐材有限公司、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沧州鼎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9份,金额54,548,384.59元,税额9,028,795.91元,价税合计63,577,180.50元。2018年3月缴纳增值税额31,142.96元,2018年4月缴纳增值税额56,855.06元。

  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属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管辖,2018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欣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沓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亓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霸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金额19,540,763.73元,税额3,321,930.07元,价税合计22,862,693.8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汾阳市锦泽煤业有限公司、河北慈通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吉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7份,金额30,621,749.70元,税额5,097,878.98元,价税合计35,719,628.68元。2018年3月缴纳增值税额11,958.83元,2018年4月缴纳增值税额38,903.89元。

  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属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管辖,2018年4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娴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钛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旻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12,837,077.26元,税额2,182,302.74元,价税合计15,019,380.0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聊城市鑫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759,177.44元,税额4,251,317.19元,价税合计30,010,494.63元。

  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属原西宁市城中区国家税务局总寨税务分局管辖,2017年10月20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宁夏恒达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4,530.00元,税额410,470.00元,价税合计2,825,000.0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自贡市万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41,343.57元,税额670,028.43元,价税合计4,611,372.00元。2017年11月缴纳增值税13,135.16元,2017年12月缴纳增值税246,423.27元。

  8.上下游公司税务登记表、工商登记材料、煤炭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磅单等证明:上下游公司情况及与朋才公司、平淡公司、朋才公司、尚能公司、台皇益公司、章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走账的事实。

  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31日将章刚公司(账号×××)、朋才公司(账号×××)、台皇益公司(账号×××)、尚能公司(账号×××)、平淡公司(账号×××)账户予以冻结。

  10.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8年4月份在曲阳县汽车站有一个小伙子介绍其到西宁干活,并给了其陈某信的联系方式。其到西宁后联系陈某信,陈某信安排其在城西区美丽家园小区10号楼1单元162室住下。陈某信说如果去注册公司就能赚更多的钱,其就答应去注册公司。一个女的会计、陈某民、王某1带其去注册了西宁庞洼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但这家公司没有走过账,没有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没有收到当法人注册公司的钱款。其不识字,不清楚陈某民、陈某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就是根据陈某民的安排跑跑腿送东西,跟着“老庞”去税务局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去一个小区的14层一间房子里取发票。一起的有陈某信、陈某民、“老庞”、还有两个人不认识,陈某民说了算,平时跑腿都是陈某民给其安排的。其跟陈某信见面少,不知道他充当什么角色,也没见过陈某信安排工作。“老庞”是会计,负责财务,平时就去税务局认证,也去14楼开发票。其从来没见过任何真实的货物交易,陈某民他们打电话联系卖票的人的时候其听见了,只知道陈某民他们按照7个点的价格往外卖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证人付某证言证明:2018年5月8日王某1带其从保定到了西宁市,来西宁之前,王某1说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宁市注册一家公司,注册好后给其5000元,接着再到西宁4次还会陆续给钱,就是说其总共去西宁5次会赚到15万元,其就和王某1一起到了西宁。5月8日到西宁的下午,王某1带其去注册了西宁攀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5月10日其与陈某民去取的营业执照,当时就将营业执照给了陈某民。陈某民拿着营业执照去办理工商、税务的手续,过了几天,所有的手续办好后其向陈某民索要好处,陈某民让韩某海给其转了9000元,拿到钱后其准备去东北,陈某民转钱给韩某海,韩某海花了500元给其买了一张火车票,之前陈某民还给过其500元零用钱,所以陈某民总共给其一万元。王某1是其好朋友的弟弟,其和王某1到西宁后通过王某1认识陈某民和韩某海,王某1到西宁后第三天就回老家了。其一直和韩某海在一起,5月17日其离开西宁去了东北。后韩某海给其打电话说有事情,说让老板给其说,然后就将电话给了陈某信,老板陈某信在电话里说让其赶紧回来做一下变更,第二天其自己买火车票于5月22日回到西宁,见到了陈某信、陈某民、韩某海,陈某民带其去工商局,一个女的会计填了几张表,并让其签字。陈某民让韩某海给了其1500元现金的好处费。其不了解陈某信、陈某民、韩某海等人工作相关的事情,陈某信和陈某民说话都管用,觉得他俩都是老板。

  12.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到西宁是找朋友韩某海玩儿的。其与韩某海微信聊天的时候,韩某海让其上西宁找他玩,他给订票,还说刚好这边有点儿事,来了看愿不愿意干,没说具体是什么事。2018年5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其到西宁,韩某海请吃饭,将剩菜打包带回海晏路36号1号楼5单元551室给做饭的那个女的,到房子里还没聊就被抓了。其与韩某海是去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不知道韩某海在西宁干什么。

  1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8年4月份,韩某海给其打了很多次电话,让其帮他去西宁注册个公司,说他是黑名单不让注册,还说给其点好处。4月20日左右其到西宁,当天这伙人里的二老板陈某民带其去工商局注册了公司。陈某民安排其和大老板陈某信住在一起,一个检察院旁边,是个勘探院11号楼3单元5楼,房子里挂着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两个牌子。之后几天二老板陈某民带其去了银行和税务局办理开户之类的手续,晚上住在他们安排的地方,在这七八天里,其听到大老板安排陈某民和庞某收去领发票,听见他们打电话和别人商量7个点、8个点卖发票。其有点怀疑,趁他们不在的时候偷翻柜子,发现里面全是发票,数量特别大,还有好多各地的公司章子,其就借着要回老家看病的机会跑回来了。其还介绍了朋友付某给韩某海认识去办公司,后来发现他们干犯法的事就打电话叫付某回来,结果她不愿意。其没见过陈某信等人有任何经营行为,他们一直打电话和别人说几个点进票、几个点出票,打完电话就安排人去别的地方打印发票。其以前不认识陈某信等人,去西宁后才认识了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陈某,这伙人中除了陈某信发号施令以外就是陈某民最大了,大家都听他俩的,有时候陈某信还给陈某民安排干活,其刚到的时候韩某海也介绍陈某信是大老板、陈某民是二老板。韩某海承诺给其一万元好处费,在西宁带其去景点玩儿花了一些钱,2018年4月24日韩某海通过微信转账将注册公司的好处费6500元转给其。

  14.证人齐某证言证明:2018年年初其在高阳县汽车站赶集的时候认识了韩某海,他说管吃住和路费,让其去一趟西宁市。3月份韩某海给其买了火车票,让两个不认识的曲阳县人带其去西宁市。到西宁后住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但是住在5楼,还让其去了一个办公的地方签了几个字,有会计填表,他填完表后让其签字,过了几天他们给了其500元好处费,其就回来了。其不知道为什么让签字,没听说过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15.证人毛某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九十月份,其的朋友齐建国说给其5000元好处费让其到西宁办一个公司,就挂个法人的名义,公司由其他人经营,3个月后这个公司就注销了。2017年10月8日齐建国通过微信转账给其500元路费,其自己买火车票去西宁,齐建国联系了一个叫陈某民的河北人在西宁接其,并给了这个人的手机号。到西宁后陈某民和陈某信带其到一个小区租的房子住下,第二天他们两人领着其用其身份证办理了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办理过程中说公司缺财务人员,陈某民打电话叫庞某收来搞财务。其当时问陈某民注册公司干什么、为什么不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陈某民说他们要做煤炭生意,他们的个人信息已注册公司了,再不能用。公司注册好后其给齐建国打电话说执照办完了,齐建国让其等一下,不一会儿陈某信的手机就响了,陈某信说执照全办好了,你们把好处费给人家,你们要是不给我们给,但剩余的钱就不给你们了,当时其听他们好像在电话中有意见。其出来自己登了一间旅社住下,他们后来怎么商量的不清楚,到晚上齐建国通过微信给其转了4000元的好处费,还有1000元没转是因为其曾向他借1000元,他扣除了。然后陈某民和陈某信让其先回,陈某信给其500元的路费。从西宁回到原平市十几天后,陈某信给其打电话说他朋友还要在西宁开几个煤炭公司,问能不能找两个人,并答应说要是能办成给其4000元好处费,另外两个人每人5000元。其找到朋友宋国军和刘建军,给他俩说了以后他俩同意。其先垫钱买了3张到西宁的火车票,陈某民和陈某信一起到火车站接他们到其第一次住的地方,陈某信给其5000元,其扣除垫付的路费1000元,给宋国军、刘建军各2000元,其他钱陈某信说等工商执照全部办好再给,其就先回山西。过了10天左右,宋国军和刘建军回来了,说那边的公司办好了,对方又给他们每人3000元好处费,第二天陈某信在微信上把4000元好处费转了过来。后来陈某信还给其打电话让其帮着给他们找人注册公司,其再没有给他们找。宋国军说用他身份信息注册的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军没有说用他身份信息注册的什么公司。

  16.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系青海卓悦财税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公司法人是其姐李博荣,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替一些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财务记账、申报纳税、代开发票。2018年元月份,陈某民打电话问是否代理财务记账和代办营业执照,其回答说代理财务记账、税务申报是1000元,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200元,如果在其公司代理这些财务的话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不要钱。当天下午他领着两个男的到其公司,陈某民说他们要办两个公司,一个叫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一个叫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财务记账和税务申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由其公司做,他们交了半年的费用共计14400元。陈某民让其第二天早晨到西宁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工商局的办证窗口处等他,第二天早晨其到海湖桥市政办证大厅见陈某信领着两个人,说他们是要办的这两个公司的法人,其带着三人去办工商营业执照。七天后其和姓陈的以及两个公司的法人到领证窗口,两个法人签完字领了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其公司给他们做了两份公司章程,他们自己到城西税务办证大厅刷脸、捺手印,刷的是法人和庞某收的脸,证明庞某收是这两个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办税人。然后公司就可以正常营业了。之后都是庞某收去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税款,税务上的人不让代办。两个公司的财务账是其弟弟李某1做的。

  2018年3月份陈某信找其办理了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法人其不认识,财务人员还是庞某收,也收了这两个公司半年的服务费14400元。这四个公司的销项票是李某1给开的,庞某收把开票信息和金额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金盘拿来,开完后留一份存根联,其他东西他们又拿走。四个公司的进项票也是庞某收送来的,不知道是谁开出来的。

  1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系青海卓悦财税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会计,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装订财务凭证都是其经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和金额及金税盘是他们公司一个叫庞某收的人送来的,有时候庞某收不来,是一个叫陈某民的人送来的,陈某信有时候陪他们一块来。他们每次提供的开票信息和金额都不一样,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其给他们打印发票,问他们交易的情况,他们说他们是中间商而且有货物。每次打票他们不让在票面上打其名字,而是打庞某收、尹杰、齐某、李军等名字,开不完的票和金税盘他们开完票后拿走了。共给这四个公司打了七八百张发票,金额是八千多万元。打票的时候他们说运费已经包含供货合同里了,只给其看了一下供货合同就又拿走了,说从税务局领发票的时候税务专管员要看,等把发票领出来再给其,但到现在也没给。进项票都是从山西、上海开过来的,发票上写的货物名称是煤,进货的金额比销出去的每吨少10元钱。

  2018年五月十几号的时候,陈某民送来的银行回执单里有三四十张是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还有西宁哪个经销部的银行回执。8月25日陈某民到其公司开票的时候其将西宁章刚公司的回执和经销部的回执交给他拿走了。

  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1分别对三组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7号、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青海卓悦财税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的人,即被告人庞某收、陈某信、陈某民。

  18.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五六年前其曾在河南洛阳丢失过身份证,其不知道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工资表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也没有领过工资。

  19.证人胡某证言证明:其系西宁市城西区税务局企业税务专管员,对管辖的企业税收进行核查、稽查、监管,比如企业办公场地检查、业务真实性检查、进销项发票的真实性检查还有企业风险评估等工作。陈某信实际控制几家公司由其管辖,开过票的有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没见过四家公司的法人,还有两家没开过票的煤炭销售公司,其怀疑是陈某信的。其与代某认识二十多年,以前一起在大通县税务局共事过,后来他调到城中区税务局,其调到城西区税务局。2018年年初的时候,代某带陈某信和另一个男的到单位找其,在单位楼下见面,代某介绍陈某信与其认识,说他在其管辖内开了平淡和尚能两家煤炭公司,让其关照一下,其就应承下来了。之后陈某信经常与其联系,请吃饭、唱歌,让其帮忙办了几次发票增量。税务局为了遏制发票类犯罪,新注册的公司一个月只给25张10万元版的发票,随着业务量的增加通过审批才能增加放票量,这就是发票增量。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年初的时候陈某信找其,在单位楼下见面,他说一个月25张票不够用,让帮忙多放一些票给他,其让他到大厅申报,大厅的办理人员给其打电话询问是否允许增量,其说可以增量,帮他把放票量增加了。陈某信为了发票增量还找过其好多次,都让他自己去大厅申办,其帮忙打过一两次招呼,具体增加的份数其记不清了。陈某信带庞某收来找过其,庞某收是给几家公司办税的,但其与庞某收没有接触过,就是见过。其没有调查过陈某信控制的四家公司,不清楚经营状况如何,因为平时和陈某信经常见面接触,放松了警惕,没有严格调查企业经营情况。三四月份的时候风控系统因为平淡和尚能公司开票量突增报警,其打电话给陈某信让他把进项票和相应的生产经营材料拿过来检查,其只看了合同和票就过了,没有细查资金流之类的。因查证不够仔细没有发现异常,其按照经营情况正常上报了。陈某信被抓没几天代某带了一个自称陈某信表姐的女的找其,其问是不是发票有问题,姓杨的说保证没问题,过了几天姓杨的给其打电话问陈某信是不是给其20万元,其说没有,后来他们说给是给了代某,再没找过其。其没有见过平淡、尚能、朋才、台皇益公司的法人,上述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陈某信,一直都是他来找我办这四家公司的事。

  20.证人代某证言证明:其目前任职西宁市城中区税务局个体税务专管员,原来单位是城中区国税局总寨分局,管辖六一桥以南到城南新区总寨范围内的税务工作。其通过妻子的姐姐介绍认识了陈某信,当时陈某信要在城南新区开公司,其当时在城中区国税局总寨分局工作,在和陈某信接触的时候他经常带着陈某民,也就认识了陈某民,当时陈某民没说真名,说自己叫陈建文。陈某信和陈某民注册了西宁六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都在城中区国税局总寨分局辖区,他托其找工商的人尽快把公司办下来,又托其介绍单位的人给他们认识,方便他们办理税务业务。当时他说想认识其单位主管企业的领导,其就把李军副局长约出来跟他们吃饭认识,还叫了管个体的刘陇海副局长作陪,后来他们具体工作中的事其没参与。一直到2016年年底、2017年年初的时候,章刚有50万元的税款没有缴纳被纳入非正常管理,后来听单位的说六沟公司和章刚公司因为税票有问题,不给他们发票了。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的时候,陈某信找其说他们在城西区开了西宁平淡煤炭公司,让其帮他跟税务专管员拉拉关系,其刚好认识他们的专管员胡某,就介绍他们认识了,后来一起吃了两三顿饭。后来陈某信说跟胡某拉关系是为了批增量。其没有核实过陈某信等人注册企业的真实性,因为专管员自己会去核实,其没有必要去核实。几家公司的法人都不是陈某信或陈某民,也没见过法人,这几家公司的主要掌控人是陈某信,平时与其接触的主要就是陈某信,每次有事也都是陈某信拍板做决定,陈某民就像个跑腿的跟班,事还是陈某信说了算。2018年5月份其朋友邵体琛因为纠纷被法院判赔钱,其帮他联系陈某信借20万元,陈某信跟邵体琛不熟不给借,陈某信就借给其,其再转给邵体琛。因为陈某信经常托其介绍人办事,陈某信主动说不用写任何凭证,就是口头上的借款。20万元是从一个叫冯宗会的账户转到其建设银行卡里,其转给邵体琛。2018年5月份一个姓杨的女的自称是陈某信的表姐,带着一个姓陈的河北人找其,说陈某信他们被警察抓了,让其帮忙托人问问情况,其才知道陈某信他们被抓了。2018年6月那个姓陈的人打电话催其还钱,并把冯宗会的银行卡号发给其,其在7月份陆陆续续还进去195000元,因为陈某信原来向其借了1万元,其把这些钱扣下来了。

  21.证人祝某证言、辨认笔录、陈某信手机视频光盘一张证实:祝某2014年在城南新区南京路38号-8号开了宇点图文制作室。大约在2018年元月份,有三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到店里刻制假印章,两个年纪偏大,一个偏年轻一点,那个年轻点的男子只是陪着来的,没有说话在店里转了一圈就走了。他们说是做煤炭生意的,是要刻的章子单位的人,单位在外地不便把章子拿过来,所以叫祝某给他们刻了三十多枚公章。他们拿着一些煤炭购销合同,叫照着煤炭购销合同上面的单位名称给他们制作合同专用章,有时会叫祝某根据他们手机里面的合同专用章照片进行克隆。祝某将他们拿过来的合同扫描,将上面的公章用魔石软件扣下来,制作好公章,后来他们说为了方便,让祝某把这些存起来,祝某就把一部分的合同复印件和公章模板存档,专门建了一个叫“煤炭合同”的文件夹。

  辨认笔录证明,经祝某分别对三组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4号、12号、11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到其店内刻章子的男子,即被告人陈某民、被告人陈某信、被告人韩某海。

  22.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其系宁夏恒辉活性炭有限公司法人,其没有接触过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平淡公司没有过任何交易,但为了补平公司税务挂账,其买了平淡公司的发票。其公司2017年底进销项产生了200万的挂账,为了补平挂账必须增加200万元的进项发票,在一次吃饭的时候一个自称姓吴的50多岁的男子说他能开出正规发票,其就让他按照挂账的金额开了发票,2018年4月份的时候那个男的把发票给其,其去税务局做了认证抵扣,发票没问题,其给他一张30万元承兑汇票。

  23.证人周某证言证明:其系聊城市鑫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人,其不知道台皇益公司。当时一个叫高凤云的女的说有一批带发票的煤要供给电场,但电场的煤是其公司专供,所以把发票开给其,其再开给电场,等于是过了个桥,其在单位上增加一点利润。其公司共获得130张发票,通过网上信息做了认证抵扣。

  2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系汾阳市锦泽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主要业务是洗煤,从山西本地和青海进购原煤。从青海进购煤是朋友翟某联系的,他把煤送过来的时候没有带发票,后来公司财务要做账的时候向他要发票,他说要发票的话要按12.5%的点数支付购票费,其就同意了。翟某说货款要给青海西宁的一个公司过账,并提供了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煤炭供销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把煤款打到尚能公司账户,时间不长煤款就打回其个人农行卡上,200多万购票费是从其个人尾号为8770的农行卡打到翟某尾号为5678的农行卡上。其从尚能公司购买了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5.证人武某证言证明:其系汾阳市锦泽煤业有限公司会计,负责整理公司账目和报税,其做账和报税的内容里有尚能公司给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2018年3月份开具了74份,2018年4月份开具了75份,149份发票共计17,366,152.2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共抵扣税额2,523,286.79元。发票是一个姓翟的人通过司机带回来的,其不清楚公司与尚能公司有没有生意上的往来,没有经手给尚能公司转过货款,但在做账的时候出纳给过10张与尚能公司业务往来的凭证,转给尚能公司的货款没有回流到公司账户。

  26.证人翟某证言证明:其在青海、甘肃等地从事销售信息工作,主要从事货运的运输配平等工作,与汾阳市锦泽煤业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主要和该公司负责人刘某联系。2017年锦泽煤业委托其在青海找一些原煤,其通过任一平给锦泽公司提供了两万吨左右的煤,当时任一平答应提供发票,一直拖到2018年过完年后,刘某说要做账让其提供发票,其催任一平,任一平说要12.5个点的开票点数,其把情况告诉刘某,刘某也同意了。任一平要求把货款打到尚能公司账户上,并提供了尚能公司的相关资料,其直接给了刘某,刘某把锦泽公司的相关资料交给其,其直接给了任一平,双方提供的资料里都包含开户信息。等资金确实回流给刘某后他按照之前商量的12.5的点数将200多万元打到了其账户,其将这些钱打到了任一平尾号为6771的农行卡上。其与尚能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不清楚尚能公司与锦泽公司有没有货物往来,尚能公司开具的发票是任一平给其提供的,其给了锦泽公司,发票总金额大概有1700多万元。

  27.证人贾某证言证明:定襄县石油公司2000年因公司改制成立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其是负责人,2005年担任公司法人,2017年3月份公司法人变更为做煤炭生意的赵某,之后其不参与公司的事。

  28.证人赵某证言、李建平死亡证明证明:其2017年3月份通过朋友贾某接手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并任公司法人,其与同学李建平一同经营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生意。李建平是工商银行定襄支行的对公客户经理,2018年6月20日因病去世了。当时公司缺票,李建平联系一个姓郭的河北人按5%的点数从西宁朋才煤炭销售公司和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2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3000多万元,已全部认证抵扣了。2018年5月份把购票的点数钱160多万元打到了台皇益的对公账户上。和这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假的,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与这两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是河北人配资的,好应付税务机关检查。

  29.证人王某5证言证明:其系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兼职会计,赵某是该公司法人,与工商银行员工李建平合伙干。其不清楚谁从西宁联系的煤炭生意,从西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赵某给其的,其在网上申报抵扣。

  3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系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公司业务员段某联系公司的供应商梁某1给公司供应煤,梁某1给其25份从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292万多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收到票后梁某1把钱打到公司人员账户,公司收到钱后再打给平淡公司。

  31.证人段某证言证明:其系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员,梁某1是公司的供煤个体户,和一个叫李某3的人一块做煤炭生意。其和梁某1谈好采购原煤6000吨并带发票,梁某1拿来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在合同上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梁某1确实给公司送煤了,但不清楚他从什么地方采购的煤和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清楚公司最后和梁某1怎么结算的。公司和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其没见过,是后来公司要发票的时候才和梁某1补签这份合同,就是为了把发票开回来。

  3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系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会计,做煤炭生意的个体户梁某1和李某3给公司供煤。公司常务副经理史耀强和他们谈合作,2018年4月份梁某1给财务送来53份从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平淡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时没有供货合同,具体合同什么时候送来的不清楚。他们确实给公司送煤了,但是从什么地方拉过来的不清楚。因公司对公账户被法院查封了,无法从对公账户打钱,公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给他们结算的煤款,但没有留存根。

  33.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其系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财务科负责人,公司找煤炭经销商给公司采购煤炭。2018年5月份李某3说梁某1做煤炭生意,过段时间梁某1找其说他是平淡公司的代表,与其签订了一万吨的供货合同,梁某1提供了平淡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和合同。之后梁某1给公司送煤了,从平淡公司取得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已全部认证抵扣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给平淡公司转账290万元、现金40多万元、承兑汇票200万元。这290万元公司没有出,是李某3从个人卡上打到梁某2个人卡上,梁某2把这290万元打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公司给平淡公司打过去。这样操作是因为当时公司向梁某1要发票,梁某1说要从公司对公账户上给平淡公司走一次资金,对方才能把发票开出来,梁某1还承诺这些资金他想办法不需要公司出。

  34.证人梁某2证言证明:其系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其有一张工行卡放在公司财务,是李某4说公司财务要用让她去办的,其办好后将卡给李某4了。

  35.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其没有与梁某1合伙做生意,但梁某1做煤炭生意的时候钱不够了就向其借了100多万元过账,其通过网银转给他,他当天就还了。

  36.证人梁某1证言证明:其2017年五六月份开始做煤炭生意,找同村做电气生意的李某3帮忙给周边用煤的企业说一声,对其照顾一下,李某3说了之后其开始和他们做煤炭生意。其与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谈成了供煤的事,并给三家公司都供煤了,煤都是山西一个姓王的人送的。2018年三四月份与鸿泰公司的史经理谈成供煤的事,后来要发票的时候山西姓王提供的是平淡公司的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空白的法人授权书,其在授权书上填上自己的名字。供货合同前面没签,是后面补签的。姓王的将从平淡公司开的发票给其,其给鸿泰公司了,发票金额是600多万元。鸿泰公司用承兑汇票给其支付了货款,其交给了姓王的人,姓王的给其一万元好处费。兴泰公司的事也是通过鸿泰公司的史耀强,开始也没签供货合同,后来要发票的时候和平淡公司补签的,平淡公司的手续也是姓王的给的。姓王的说要发票就要从对公账户上给平淡公司过一下钱才行,其从李某3手中借了100万元,通过四次网银操作转给兴泰公司一个叫史世望的银行卡上,又从史世望银行卡转到兴泰公司对公账户,再转到平淡公司账户,又从平淡公司账户转到李某3银行卡上,这样双方公司的账就平了。给兴泰公司提供了290万元从平淡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兴泰公司用承兑汇票支付了货款,姓王的给其5000元的好处费。科瑞公司的事是找李某4联系的,合同和营业执照都是后面要发票的时候补的,姓王的说要走账,其又从李某3处借100万元,分三次从李某3银行卡转给了梁某2的银行卡上,又转到科瑞公司对公账户,再转到平淡公司对公账户,最后把钱转到李某3银行卡。给科瑞公司提供了530多万元从平淡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瑞公司用承兑汇票支付了货款,姓王的给其8000元好处费。

  37.证人靖某证言证明:其系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和济南东高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主要业务是从山西和河北进煤向国内几家电场供煤,没有从青海买过煤炭,公司与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也没有签订过购销合同,给公司跑业务的吴朝强给公司开过这家公司的票。吴朝强给公司供煤、负责给煤配票,公司把煤供给电场、给电场开发票,发票的来源公司不管也不清楚。济南东高商贸有限公司从平淡公司取得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从平淡公司取得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认证抵扣了。货款是从公司对公账户打给了平淡公司,为什么又打回公司其说不清楚。

  38.证人崔某证言证明:其与高明杰合作经营河北慈通商贸有限公司,高明杰系法人,负责运输工作,其负责业务上的工作。2018年3月份其联系一个叫李明全(或李全明)的给公司拉煤,2018年4月25日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给开具了50份、金额5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了。货款是2018年4月27日按照李明全提供的账户打过去的,其不清楚公司打给尚能公司的货款怎么又回到高明杰的账户上的。

  39.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其系孝义市东润耐材有限公司经营者,2018年1月份通过业务员范国明联系,平淡公司开始给公司供煤至今。范国明自称是平淡公司的人,找上门说可以供煤,提供了平淡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也使用了他提供的煤,但没有签供货合同。货款都是现货现结,他给一车煤、其给结一车煤的款,把款打到范国明的农行卡。4月份财务要发票做账,范国明提供了平淡公司开票资料,其将公司开票资料给他,他说要从公司对公账户把开票金额给平淡公司对公账户打过去,双方公司的账平才能开票,范国明还要了其个人银行卡号,说这些钱平淡公司要返回其银行卡上。2018年4月20日范国明提供了37**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96,338.31元,税额628,377.69元,合计4,324,716.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了。二十几号通过对公账户给平淡公司转了4,324,716.00元,当天平淡公司就把款全部打回其银行卡上。

  40.证人谢某证言证明:其系自贡市万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其在山西买煤的时候供货方赵天艮买过章刚公司的发票,其与章刚公司没有实际业务。2017年10月份其到山西大同联系赵天艮买煤,赵天艮说他那里有小煤场出的质量合格的煤、价格便宜,但开不出发票,其提出必须要发票。其回自贡不久赵天艮寄给其两份章刚公司的合同,其知道是配发票的公司就把合同签了,赵天艮分两次把40张共计460多万元的发票寄给其,其全部认证抵扣。货款中100万通过手机网银转给赵天艮儿子赵树波账户上,剩余的是收货的时候用现金结的。

  41.证人冀某证言证明:其系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法人,其没有听说过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公司财务上也没有收到从尚能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没有更换过,公安机关出示的合同专用章不是公司的。

  42.证人侯某证言证明:其系淄博吉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4月份一个姓李的业务员到公司推销煤,公司购买了一千多万的原煤,来一车煤结算一车的货款。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后来要发票的时候补签过,5月份姓李的提供了108张、共计1000多万元尚能公司开具的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了。

  43.被告人陈某信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刘建军到西宁带我与宋国军去工商局办理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军)的注册登记,刘建军和宋国军一起去人民公园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并办理网银业务,公司成立后把工商资料给了代账公司卓悦会计公司。我的老板是刘建军,他给我发号施令、联系上下游客户。不清楚这两家公司的上下游客户及业务,没见过货,也没去过存货的库房,但老板刘建军说有,我没有核实,只负责开票。青海这边的负责人是我、陈某民、庞某收、陈某,我负责领发票和申报认证,陈某民负责日常开支,庞某收负责开票、认证和领票,陈某负责自己注册的公司。两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庞某收,韩某海是几家公司跑腿的。我帮助平淡公司、尚能公司对外开具3000万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3000万左右的进项发票。我来西宁打工,通过陈某民介绍平淡公司联系我,我就在平淡公司负责给他们买饭做菜等后勤工作,没有见过公司业务人员。我与台皇益公司和朋才公司没有关系。代某和胡某是税务局的,胡某是我们几个公司的税务专管员,跟他们是通过吃饭认识的,没有请代某、胡某吃饭、送礼。我不知道多家公司的法人是谁找的,我一个也没找过。我想指证我们的幕后老板李树岗和“辉子”“三英”,他们都是河北人,我们开票的信息都是他们打电话或者发信息给我们,我们在西宁没卖过煤,都是李树岗他们让我开的,庞某收见过李树岗他们,他就是李树岗他们安排过来的。

  辨认笔录证明,经陈某信对一组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人就是指使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李树岗。

  44.被告人陈某民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初,我和陈某信打电话商量来西宁开公司干买卖税票赚钱,2017年5月份,我和陈某信一起到西宁,先在西宁市城南新区注册了一家西宁六沟煤炭销售公司,结果在税务局领不出发票,没有干成,之后我和陈某信又在城南新区注册了一家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这个公司在税务局申领了70份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他公司,结果因为票面有问题被退回作废了。2018年初,我和陈某信再次开始注册公司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我们先花钱从老家雇人过来当法人,然后租用房屋,在工商局注册公司,把老乡庞某收从老家雇来担任这些公司的财务和办税人。我们先开了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就在海晏路上,是10号楼5楼。公司成立后开始从税务局领票找本地的会计公司给我们打票往外开,同时接受上海那边的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2个月左右,我们又招人开了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也接受并向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招法人相继注册成立了西宁庞洼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宠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攀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奔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冠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连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这六家都没有开始开票。

  我们注册的所有公司经营范围都是煤炭,所以进项票和销项票货物也只能是煤炭,但我们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就是来回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额。向税务局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需要进项手续的,我们先申领回来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把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6%-7%卖给下游公司,因为没有真实交易所以没有资金流水,为了做出相应的资金流水,下游公司或者我们就找一个过账公司,我们按照比例给过账公司支付利息并且将我们及下游公司的网银交给过账公司,过账公司按照票面金额将钱款转到下游公司对公账户上,再将钱转到我们的对公账户上,之后通过几次私人账户的转账再转回过账公司自己的账户上,这样相应的资金流水就有了。之后我们再申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需要给税务局提供进项的手续了,证明我们有正常的进出账,我们就联系上游开票公司,按票面金额的4%-5%将手续费支付给对方,对方将进项票还有他们的合同章模板寄给我们,我们到城南新区南京路上一家打字复印店里用模板刻制假的印章伪造一套假的购销合同和货物清单,资金流水还是通过过账公司,将票面金额相对应的钱款转到我们的对公账户再转到上游公司的对公账户再转回过账公司,这样一套相应的购销手续以及资金流水就齐全了,我们拿着这些去税务局继续申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销项票。我们这样轮转操作,从上游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5%的费用购买进项票,按照6%-7%的费用向下游企业卖出销项票,这样就能产生2%左右的差价,刨除给过账公司的利益以及给税务局上的税,剩下有1%左右就是我们的利益。我们约定赚了钱我和陈某信对半分,各占50%;庞某收算是雇来的,没有比例分红,分钱的时候按照赚的多少给他们分一些就行,韩某海就是负责找法人,我给韩某海一个法人2万元,他可以从里面抽一些赚钱,具体抽多少我不知道。我们还没分钱就被抓了。我们购买及开具的进项票及销项票价值各有9000万元左右,加起来大概2亿左右,获利至少100万元左右,大部分都是平时日常花销花掉了,最后剩了20万元左右被陈某信前一段时间给“老代”了。我不认识“老代”,就见过几次面,他和陈某信是朋友。

  主要是我、陈某信、庞某收在干这些事,陈某信是跟我一起合伙来西宁开公司倒票赚钱的,他什么都知道,但他不具体操作,具体操作都是我在干;庞某收是我们注册的这几家开票公司的财务和办税人,他也什么都知道,并且开票领票这些事是他负责在干;付某、陈某是我们招来注册开票公司的法人,我不确定他们知不知道我们开票的事;韩某海是帮我们招公司法人的,我也不确定他知不知情。我们找了十二个法人注册公司,付某注册的西宁攀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陈某注册的西宁庞洼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马册注册的西宁冠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马少祖注册的西宁连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郝帅注册的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齐某注册的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军注册的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宋国军注册的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杨冬冬注册的西宁奔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1注册的西宁宠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毛某注册的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陈江源注册的西宁六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陈江源、毛某、宋国军、刘建军是我自己招来的,剩下的都是韩某海招来的,我给来注册法人的每人2万元好处费,把每人2万元钱给韩某海,至于韩某海给法人多少钱我就不管了。

  我们老家也有一些人干倒票的活,我从他们那了解了一些上下游公司的情况,做了几次之后这个圈子里的人也就知道我了,就有人主动找我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慢慢的上游和下游公司越来越多。这种犯罪手段是我自学的,过账公司在曲阳北关街的打字复印店里就有,购进进项票的上家及卖出销项票的下家都是我联系的,进项票对应的购销材料是我自己伪造的。

  我们在青海西宁开票的事是李树岗、“辉子”“三英”三个人指使我们干的,李树岗和我同村,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人,50岁左右;“辉子”姓陈,名字里有个辉字,他和陈某一个村的,40岁左右,他2018年坐飞机来过一次西宁给我们送进项票;“三英”是庞某收后面的老板,我不认识。他们三个人把要票公司的名称、章子图样、货品名称、单价、数量之类的信息发给陈某信,陈某信收到信息后安排我们去打字复印店做假合同和公章,把合同做好后我们去税务局把空白发票领出来,交给庞某收拿去雇的会计所打印发票,最后把开好的票由庞某收寄走或者亲自坐车带回河北交给李树岗他们。平时我们所有的花销记好账报给李树岗他们,他们就打钱过来给我们用,卖票赚的钱最后大家再分。我们办公司对公账户的U盾都交给李树岗他们,走账的钱也是他们弄,我们管不到钱。我们在西宁开设的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涉案公司都没有货物,也没有销售经营,没有任何进出货,对方公司我们都没接触过,全是李树岗他们提供信息,我们直接开票。当时李树岗在河北找我干这个事的时候,我问他如果有问题出事了怎么办,他说如果出事了就让我自己全扛下来,他在外面养我全家。因为我在老家还有几十万外债,没人帮忙家里人很难生活,所以出事的时候我就自己全认了,结果到现在我被抓一年了,都快被判了他们也没管过我,所以我要举报他们,这些事是他们主使,我只是听他们指使参与了这些事。实际上陈某信和庞某收知道的比我还多,开票的事情和信息都是发给他俩,我去带人开办公司多一些,实际上我们都知道西宁这边没有业务,只负责开票,我也不是这边的大老板。

  45.被告人庞某收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月份,陈某民打电话说叫我来西宁给他们打工,到了西宁后陈某民和陈某信注册了四家煤炭销售公司,分别是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中平淡和尚能经营了3个月,台皇益和朋才经营了2个月。注册这些公司后,我听见陈某民和陈某信跟购进还有卖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打电话谈价格,他们按照4.5个点的价格从上海的公司买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从税务局领回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按照7个点左右的价格卖给山西、山东、河南等地的公司,从中赚取差价。我从来没见过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就负责按照陈某民和陈某信的指示去城西区国税局认证抵扣和申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按照他们的指示去昆仑西路师范大学南院对面的小区14楼的一家税务公司打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每个月给我付3000元工资,我已经领了两个月的工资。

  陈某民和陈某信都是老板,但陈某信说话更有力度、管的多一些是大老板,陈某民管的少一点儿是二老板。每次买进项票的时候大部分是陈某信跟对方打电话商量税点和数额,往外卖销项票的时候也是陈某信跟对方打电话讨价还价,有时候陈某民也打电话商量买卖发票的业务,但最终价格还是陈某信决定,所以陈某信是大老板。陈某信联系好进项票,让陈某民伪造相应的购销合同、货物清单,后交给我去税务局申领发票。我每次将上一次开出发票的购销合同和相应手续带上提交给税务局,税务局看完之后就给我开新的发票,有时候我要增量税务局不给领,我就打电话给陈某信,陈某信就会给别人打电话,打完几个电话之后量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领出来。发票领回来后陈某信联系买家,商量好后,他将对方的信息和票面信息给我,我拿到昆仑西路会计那里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把打好的票交给陈某民邮寄给对方。走资金的事他俩不让我参与,我不知道具体情况。

  我居住在海晏路60号2单元251室,你们在房间内查获的企业印章、税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报税所使用的材料都是陈某信和陈某民搬来的。假的购销合同是陈某民做的,假的合同印章也是他去城南那边做的。

  我来西宁根本不清楚陈某民他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只是按照陈某信和陈某民的指挥帮他们跑腿办事的,具体他们做什么我不知道。我是到公安局之后才知道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问过韩某海在这边是干什么的,他说是干中介的,负责给陈某信找法人,赚中介费。他还想留在西宁跟我跑取票送票,但陈某信和陈某民没同意。陈某信和陈某民打电话也不避着我们,有时候能听到他们打电话说开票几个点之类的话,韩某海也听到的。

  46.被告人韩某海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5月3日左右,我的朋友陈某民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找两个人当公司法人注册公司,一个法人给我支付2万元,我当时身边没有合适的人,就打电话给一个叫小雷的朋友,让他帮忙找法人,他给我找了一个叫马少祖的,马少祖又给我介绍了两个人,分别叫杨冬冬和马册。我跟马少祖、杨冬冬、马册三人谈的价格是每人15000元,大概是第二天我就带着他们三人坐火车来青海找陈某民。陈某民带我见了陈某信,说想带着我干,教我注册公司、在公司打杂,陈某信就答应了,并答应每月开两三千的工资。接着陈某民带我去中介租房子,租了海晏路26号3号楼2单元222室、海晏路36号里的一间5楼的房子,这两间房子作为要注册公司的办公地址,然后陈某民带着我、会计公司的会计、我带来的三个法人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注册了西宁攀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西宁奔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冬)、西宁冠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册)、西宁连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少祖”),注册好后会计把工商资料和营业执照都给了陈某民。注册完公司,工商局的带着我、陈某民、法人去中国银行杨家寨支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和网银,办理完,银行卡和网银材料都让陈某民拿走了。之后陈某民还让我购买了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厨房用品等,陈某民说会计要求购买能打印六联的打印机,后面我就帮着跑跑腿。陈某民给了我8万元现金,是付给付某、杨冬冬、马册、马少祖四个法人的介绍费,我给杨冬冬、马册、马少祖每人1.5万元,给付某1万元,给王某1(他介绍的付某)5000元,小雷1万元,我自己拿了1万元。

  除了上面说的四家公司,陈某民还和他人开了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庞洼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宠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这些公司是陈某信说了算,陈某民、陈某、庞某收也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开票业务,陈某民、陈某、庞某收称呼陈某信为老板。陈某民用顺丰快递邮寄发票、负责我们的日常开销,也打电话联系发票;陈某信负责管理这几家公司,其他人都叫他老板;庞某收负责领票,并且把票拿到会计公司开票;陈某经常在公司,具体做什么不清楚。公司有五个地点,海晏路人民检察院附近200米左右有个小区最后一栋楼3单元351室;海晏路人民检察院对面一个小区往里走两栋楼左拐最里面一个单元162室(陈某民、陈某居住);海晏路申宝花园1号楼二单元501室(庞某收居住);海晏路市环保局对面小区最里面2单元251室(陈某信居住);海晏路华美整形医院对面小区最后一栋楼2单元222室(我和付某居住)。他们就租了几套民房,注册的公司场地都没有,也没有任何真正的员工,从没见过他们对外出售过煤炭、也没听他提过煤炭交易的事情,就是吃饭的时候联系过给其他公司开发票,有时他在电话里会问对方要不要,还说要按7个点来。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陈某民都打电话联系买卖发票。我没有参与开发票的事情,我就是打杂跑腿的,跟陈某民、陈某信、庞某收到会计公司领取发票,到城南新区一个复印打字店内刻过公司公章,至于他们领发票、刻公章干什么我不太清楚。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在本市雇佣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2份,金额77,217,138.42元,税额13,126,913.48元,价税合计90,344,051.90元;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4份,金额140,755,299.88元,税额23,319,412.27元,价税合计164,074,712.15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韩某海参与犯罪数额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674,082.66元,税额4,364,593.84元,价税合计30,038,676.50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8份,金额51,643,822.02元,税额8,522,708.95元,价税合计60,166,530.97元。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唯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应当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信、陈某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庞某收、韩某海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部分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陈某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庞某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韩某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插线板一个,笔记本电脑2台(含鼠标、键盘),发票领用簿六本,手机十六部,印章七十一枚,营业执照副本四份,天翼网关一个,台式电脑一套,打印机一台(型号为ALQ-630K11)金税盘四个,保德安钥匙一把,记账本两本(黑色皮,一大一小),红色过磅单共五百张,煤炭购销合同共二十份,代理记账协议共六张,焦丽购销合同一张,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共六十四张,开户许可证及三方协议共六张,手写记账凭证共一张,公司章程共六张,场地租赁合同共五张,认证结果清单及通知书共三张,房屋租赁合同共二十二张,银行凭证记流水共二百零七张,公司资料共三十九张,发票共三千一百七十四张,记账凭证共两本;进销项信息一本,青海银行卡一张(卡号×××),过磅单4本,营业执照13本,笔记本两本,凭证共八本,公司资料五本,客户回单二本,完税证明一本,增值税发票十九本,空白发票三叠,留作罪证保存。

  被告人陈某信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一审认定陈某信为主犯错误,应按从犯减轻处罚;其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系初犯无前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量刑部分,对其在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民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陈某民还有三个幕后老板,其系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错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庞某收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庞某收参与犯罪的数额有误,其只在陈某信和陈某民的指派下参与了首次刷脸领票,其后开出的发票,其没有参与。2.其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3.其家庭困难,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请求法院减免罚金。4.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到公司及住处检查调查时,庞某收没有逃避、阻止和反抗,积极赔偿公安机关调查及询问,到案过程依据法律规定构成自首。

  被告人韩某海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韩某海参与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韩某海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给陈建明介绍了3个企业法人,陈某民给了其中介费,其没有参与其他相关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办理印章的犯罪。2.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二审审查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雇佣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青海省西宁市注册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分别取得了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2份,金额77,217,138.42元,税额13,126,913.48元,价税合计90,344,051.90元;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4份,金额140,755,299.88元,税额23,319,412.27元,价税合计164,074,712.15元。其中韩某海参与犯罪数额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674,082.66元,税额4,364,593.84元,价税合计30,038,676.50元;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8份,金额51,643,822.02元,税额8,522,708.95元,价税合计60,166,530.97元。

  其中:1.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宁夏恒达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4,530.00元,税额410,470.00元,价税合计2,825,000.0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自贡市万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41,343.57元,税额670,028.43元,价税合计4,611,372.00元。

  2.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靖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兮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孕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沓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司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9份,金额29,587,762.03元,税额5,029,919.57元,价税合计34,617,681.6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东高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恒辉活性炭有限公司、孝义市东润耐材有限公司、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沧州鼎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9份,金额54,548,384.59元,税额9,028,795.91元,价税合计63,577,180.50元。

  3.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欣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沓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亓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霸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金额19,540,763.73元,税额3,321,930.07元,价税合计22,862,693.8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汾阳市锦泽煤业有限公司、河北慈通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吉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份,金额30,621,749.70元,税额5,097,878.98元,价税合计35,719,628.68元。

  4.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9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数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12,837,005.40元,税额2,182,291.10元,价税合计15,019,296.5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884,644.58元,税额4,271,391.76元,价税合计30,156,036.34元。

  5.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9日。该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上海娴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钛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旻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12,837,077.26元,税额2,182,302.74元,价税合计15,019,380.00元,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为定襄县石化煤炭储售公司、聊城市鑫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9份,金额25,759,177.44元,税额4,251,317.19元,价税合计30,010,49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判认定及采信的证据一致。

  关于陈某信、陈某民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陈某信、陈某民主犯错误,二人系受他人指使,其还有幕后老板,应认定二人为从犯,请求减轻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1.证人陈某证明:2018年4月份在曲阳县汽车站有一个小伙子介绍我到西宁干活,并给了我陈某信的联系方式。我到西宁后联系陈某信,陈某信安排我在城西区美丽家园小区住下。陈某信说如果去注册公司就能赚更多的钱,我就答应去注册公司。我不清楚陈某民、陈某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就是根据陈某民的安排跑跑腿送东西,跟着“老庞”去税务局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去一个小区的14层一间房子里取发票。一起的有陈某信、陈某民、“老庞”、还有两个人不认识,陈某民说了算,平时跑腿都是陈某民给其安排的。“老庞”是会计负责财务,平时就去税务局认证,也去14楼开发票。我从来没见过任何真实的货物交易,陈某民他们打电话联系卖票人的时候我听见了,我只知道陈某民他们按照7个点的价格往外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证人付某证明:2018年5月10日我与陈某民去取的营业执照当时就将营业执照给了陈某民,陈某民拿着营业执照去办理工商、税务的手续,过了几天所有的手续办好后我向陈某民索要好处,陈某民让韩某海给我转了9000元,拿到钱后我准备去东北,陈某民转钱给韩某海,韩某海花500元给我买了一张火车票,之前陈某民还给过我500元零用钱,所以陈某民总共给我10000元。后韩某海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说让老板给我说,然后老板陈某信在电话里说让我赶紧回来做一下变更,第二天我买了火车票于5月22日回到西宁,见到了陈某信、陈某民、韩某海,陈某民带我去工商局,一个女的会计填了几张表,并让我签字。陈某民让韩某海给了我1500元现金的好处费。陈某信和陈某民说话都管用,觉得他俩都是老板。3.证人王某1证明:2018年4月20日左右我到西宁,当天这伙人里的二老板陈某民带我去工商局注册了公司。陈某民安排我和大老板陈某信住在一起,房子里挂着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两个牌子。之后几天二老板陈某民带我去了银行和税务局办理开户之类的手续,晚上住在他们安排的地方,在这住的七八天里,我听到大老板安排陈某民和庞某收去领发票,听见他们打电话和别人商量7个点、8个点卖发票。我没见过陈某信等人有任何经营行为,他们一直打电话和别人说几个点进票、几个点出票,打完电话就安排人去别的地方打印发票。这伙人中除了陈某信发号施令以外就是陈某民最大了,大家都听他俩的,有时候陈某信还给陈某民安排干活,我刚到的时候韩某海也介绍陈某信是大老板、陈某民是二老板。4.证人毛某证明:到西宁后陈某民和陈某信带我到一个小区租的房子住下,第二天他们两人领着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办理过程中说公司缺财务人员,陈某民打电话叫庞某收来搞财务。我当时问陈某民注册公司干什么、为什么不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陈某民说他们要做煤炭生意,他们的个人信息已注册公司了再不能用。然后陈某民和陈某信让我先回,陈某信给我500元的路费。从西宁回到原平市十几天后,陈某信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还要在西宁开几个煤炭公司,问能不能找两个人,并答应说要是能办成给我4000元好处费,另外两个人每人5000元。我找到朋友宋国军和刘建军,给他俩说了以后他俩同意。我先垫钱买了3张到西宁的火车票,陈某民和陈某信一起到火车站接我们到我第一次住的地方,陈某信给我5000元,其他钱陈某信说等工商执照全部办好再给。过了10天左右,宋国军和刘建军回来了说那边的公司办好了,对方又给他们每人3000元好处费,第二天陈某信在微信上把4000元好处费转了过来。后来陈某信还给我打电话让我帮着给他们找人注册公司,我再没有给他们找。5.证人李某2、李某1均证明:陈某民、陈某信到青海卓悦财税代理服务公司代办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记账、税务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6.证人胡某证明:陈某信实际控制几家公司由我管辖,开过票的有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我没见过四家公司的法人,上述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陈某信,一直都是他来找我办这四家公司的事。陈某信经常与我联系请吃饭、唱歌,让我帮忙办了几次发票增量。陈某信带庞某收来找过我,庞某收是给几家公司办税的。7.证人代某证明:我通过妻子的姐姐介绍认识了陈某信,当时陈某信要在城南新区开公司,我当时在城中区国税局总寨分局工作,在和陈某信接触的时候他经常带着陈某民,也就认识了陈某民。陈某信和陈某民注册了西宁六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都在城中区国税局总寨分局辖区,他托我找工商的人尽快把公司办下来,又托我介绍单位的人给他们认识方便他们办理税务业务。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的时候,陈某信找我说他们在城西区开了西宁平淡煤炭公司,让我帮他跟税务专管员拉拉关系,我刚好认识他们的专管员胡某就介绍他们认识了,后来一起吃了两三顿饭。后来陈某信说跟胡某拉关系是为了批增量。几家公司的法人都不是陈某信或陈某民,也没见过法人,这几家公司的主要掌控人是陈某信,平时与我接触的主要就是陈某信,每次有事也都是陈某信拍板做决定,陈某民就像个跑腿的跟班,事还是陈某信说了算。8.证人祝某证明:2018年元月份,陈某信、陈某民带着韩某海到店我里刻制过几次假印章。9.被告人陈某信供称:我的老板是刘建军,他给我发号施令、联系上下游客户。我没见过货也没去过存货的库房,但老板刘建军说有,我没有核实只负责开票。青海这边的负责人是我、陈某民、庞某收、陈某,我负责领发票和申报认证,陈某民负责日常开支,庞某收负责开票、认证和领票,陈某负责自己注册的公司。两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庞某收,韩某海是几家公司跑腿的。我帮助平淡公司、尚能公司对外开具3000万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3000万左右的进项发票。我来西宁打工通过陈某民介绍平淡公司联系的我,我就在平淡公司负责给他们买饭做菜等后勤工作,没有见过公司业务人员。我与台皇益公司和朋才公司没有关系。代某和胡某是税务局的,胡某是我们几个公司的税务专管员跟他们是通过吃饭认识的,没有请代某、胡某吃过饭,也没送过礼。我不知道多家公司的法人是谁找的,我一个也没找过。我想指证我们的幕后老板李树岗和“辉子”“三英”,他们都是河北人,我们开票的信息都是他们打电话或者发信息给我们,我们在西宁没卖过煤,都是李树岗他们让我开的,庞某收见过李树岗他们,他就是李树岗他们安排过来的。10.被告人陈某民供称:2017年初,我和陈某信打电话商量来西宁开公司干买卖税票赚钱。2017年5月份,我和陈某信一起到西宁先在西宁市城南新区注册了一家西宁六沟煤炭销售公司,结果在税务局领不出发票没有干成,之后我和陈某信又在城南新区注册了一家西宁章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这个公司在税务局申领了70份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他公司,结果因为票面有问题被退回作废了。2018年初,我和陈某信再次开始注册公司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我们先花钱从老家雇人过来当法人然后租用房屋。在工商局注册公司,把老乡庞某收从老家雇来担任这些公司的财务和办税人。我们先开了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开始从税务局领票找本地的会计公司给我们打票往外开,同时接受上海那边的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2个月左右,我们又招人开了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也接受并向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招法人相继注册成立了西宁庞洼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宠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攀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奔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冠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连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这六家都没有开始开票。我们注册的所有公司经营范围都是煤炭,所以进项票和销项票货物也只能是煤炭,但我们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就是来回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额。向税务局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需要进项手续的,我们先申领回来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把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6%-7%卖给下游公司,因为没有真实交易所以没有资金流水,为了做出相应的资金流水,下游公司或者我们就找一个过账公司,我们按照比例给过账公司支付利息并且将我们及下游公司的网银交给过账公司,过账公司按照票面金额将钱款转到下游公司对公账户上,再将钱转到我们的对公账户上,之后通过几次私人账户的转账再转回过账公司自己的账户上,这样相应的资金流水就有了。之后我们再申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需要给税务局提供进项的手续了,证明我们有正常的进出账,我们就联系上游开票公司,按票面金额的4%-5%将手续费支付给对方,对方将进项票还有他们的合同章模板寄给我们,我们到城南新区南京路上一家打字复印店里用模板刻制假的印章伪造一套假的购销合同和货物清单,资金流水还是通过过账公司,将票面金额相对应的钱款转到我们的对公账户再转到上游公司的对公账户再转回过账公司,这样一套相应的购销手续以及资金流水就齐全了,我们拿着这些去税务局继续申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销项票。我们这样轮转操作,从上游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5%的费用购买进项票,按照6%-7%的费用向下游企业卖出销项票,这样就能产生2%左右的差价,刨除给过账公司的利益以及给税务局上的税,剩下有1%左右就是我们的利益。我们约定赚了钱我和陈某信对半分,各占50%;庞某收算是雇来的,没有比例分红,分钱的时候按照赚的多少给他们分一些就行,韩某海就是负责找法人,我给韩某海一个法人2万元,他可以从里面抽一些赚钱,具体抽多少我不知道。我们还没分钱就被抓了。主要是我、陈某信、庞某收在干这些事,陈某信是跟我一起合伙来西宁开公司倒票赚钱的,他什么都知道,但他不具体操作,具体操作都是我在干;庞某收是我们注册的这几家开票公司的财务和办税人,他也什么都知道,并且开票领票这些事是他负责在干;付某、陈某是我们招来注册开票公司的法人,我不确定他们知不知道我们开票的事;韩某海是帮我们招公司法人的,我也不确定他知不知情。11.被告人庞某收供称:2018年1月份,陈某民打电话说叫我来西宁给他们打工,到了西宁后陈某民和陈某信注册了四家煤炭销售公司,分别是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尚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这些公司后,我听见陈某民和陈某信跟购进还有卖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打电话谈价格,他们按照4.5个点的价格从上海的公司买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从税务局领回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按照7个点左右的价格卖给山西、山东、河南等地的公司,从中赚取差价。我从来没见过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就负责按照陈某民和陈某信的指示去城西区国税局认证抵扣和申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按照他们的指示去昆仑西路师范大学南院对面的小区14楼的一家税务公司打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每个月给我付3000元工资,我已经领了两个月的工资。陈某民和陈某信都是老板,但陈某信说话更有力度、管的多一些是大老板,陈某民管的少一点儿是二老板。每次买进项票的时候大部分是陈某信跟对方打电话商量税点和数额,往外卖销项票的时候也是陈某信跟对方打电话讨价还价,有时候陈某民也打电话商量买卖发票的业务,但最终价格还是陈某信决定,所以陈某信是大老板。陈某信联系好进项票,让陈某民伪造相应的购销合同、货物清单,后交给我去税务局申领发票。我每次将上一次开出发票的购销合同和相应手续带上提交给税务局,税务局看完之后就给我开新的发票,有时候我要增量税务局不给领,我就打电话给陈某信,陈某信就会给别人打电话,打完几个电话之后量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领出来。发票领回来后陈某信联系买家,商量好后,他将对方的信息和票面信息给我,我拿到昆仑西路会计那里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把打好的票交给陈某民邮寄给对方。走资金的事他俩不让我参与,我不知道具体情况。我居住在海晏路60号2单元251室,你们在房间内查获的企业印章、税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报税所使用的材料都是陈某信和陈某民搬来的。假的购销合同是陈某民做的,假的合同印章也是他去城南那边做的。12.被告人韩某海供述:2018年5月3日左右,我的朋友陈某民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找两个人当公司法人注册公司。陈某民带我见了陈某信,说想带着我干,教我注册公司、在公司打杂,陈某信就答应了,并答应每月开两三千的工资。接着陈某民带我去中介租房子,租了海晏路26号3号楼2单元222室、海晏路36号里的一间5楼的房子,这两间房子作为要注册公司的办公地址,然后陈某民带着我、会计公司的会计、我带来的三个法人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注册了西宁攀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西宁奔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冬)、西宁冠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册)、西宁连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少祖”),注册好后会计把工商资料和营业执照都给了陈某民。注册完公司,工商局的带着我、陈某民、法人去中国银行杨家寨支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和网银,办理完,银行卡和网银材料都让陈某民拿走了。之后陈某民还让我购买了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厨房用品等,陈某民说会计要求购买能打印六联的打印机,后面我就帮着跑跑腿。陈某民给了我8万元现金,是付给付某、杨冬冬、马册、马少祖四个法人的介绍费。除了上面说的四家公司,陈某民还和他人开了西宁平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庞洼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宠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这些公司是陈某信说了算,陈某民、陈某、庞某收也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开票业务,陈某民、陈某、庞某收称呼陈某信为老板。陈某民用顺丰快递邮寄发票、负责我们的日常开销,也打电话联系发票;陈某信负责管理这几家公司,其他人都叫他老板;庞某收负责领票,并且把票拿到会计公司开票;陈某经常在公司,具体做什么不清楚。公司有五个地点,他们就租了几套民房,注册的公司场地都没有,也没有任何真正的员工,从没见过他们对外出售过煤炭、也没听他提过煤炭交易的事情,就是吃饭的时候联系过给其他公司开发票,有时他在电话里会问对方要不要,还说要按7个点来。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都打电话联系买卖发票。我没有参与开发票的事情,我就是打杂跑腿的,跟陈某民、陈某信、庞某收到会计公司领取发票,到城南新区一个复印打字店内刻过公司公章,至于他们领发票、刻公章干什么我不太清楚。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陈某信负责管理涉案公司,联系商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税点和金额,申报认证等;上诉人陈某民负责注册公司及涉案公司日常开销、邮寄发票、联系开票等,二上诉人共同或分别组织、安排同案上诉人庞某收、韩某海寻找并利用他人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设立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案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刻制印章、接受发票、洽谈开票点数等行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信、陈某民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他人注册虚假公司,组织庞某收、韩某海等人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二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对此认定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庞某收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庞某收参与犯罪的数额有误,其只在陈某信和陈某民的指派下参与了首次刷脸领票,其后开出的发票其没有参与的理由。经查,1.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证明,西宁平淡、尚能、台皇益、朋才公司的办税人均为庞某收。2.证人陈某证明,庞某收是会计,负责财务,去税务局认证,去14楼开发票。3.证人李某2证明,到城西税务办证大厅刷的是法人和庞某收的脸。之后都是庞某收取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税款。2018年3月份陈某信找其办理了西宁朋才和台皇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两个公司财务人员还是庞某收。这四个公司的销项票是李某1给开的,庞某收把开票信息和金额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金盘拿来,开完后留一份存根联,其它东西他们又拿走。四个公司的进项票也是庞某收送来的。4.证人李某1证明,西宁平淡、尚能、台皇益、朋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和金额及金税盘是他们公司一个叫庞某收的人送来的。5.证人胡某证明,庞某收是给几家公司办税的。6.被告人陈某信供称,庞某收负责开票、认证和领票。7.被告人陈某民供称,庞某收是我们注册的这几家公司的财务和办税人,他也什么都知道,并且开票领票这些事是他负责在干。8.被告人韩某海供称,庞某收负责领票和到会计公司开票。9.被告人庞某收供称,我负责按照陈某民和陈某信的指示去城西区国税局认证抵扣和申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按照他们指示去昆仑西路师范大学南院对面的小区14楼的一家税务公司打增值税专用发票,把打好的票交给陈某民邮寄给对方。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庞某收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税票等,其参与实施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原判认定庞某收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正确。庞某收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庞某收及其辩护人提出庞某收家庭困难,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请求法院减免罚金。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到公司及住处检查调查时,庞某收没有逃避、阻止和反抗,积极赔偿公安机关调查及询问,构成自首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庞某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对其并处罚金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是否减免罚金属于刑罚的执行问题不属于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问题,也不影响量刑。如庞某收符合减免罚金条件,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对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0号2单元251室西宁宠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搜查时当场抓获陈某信、庞某收,并查获大量涉案物品,庞某收属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规定的主动投案的要件。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韩某海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韩某海参与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韩某海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给陈建明介绍了3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民给了其中介费,其没有参与其他相关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办理印章的犯罪活动。经查,1.证人付某证明其注册手续办完以后向陈某民索要好处,陈某民让韩某海给其转了9000元,拿到钱后其准备去东北,韩某海花500元为其购买火车票。其离开西宁后韩某海给其打电话说老板陈某信让其回来做一下变更,签完字后陈某民让韩某海给了其1500元现金的好处费。2.证人王某1证明韩某海给其打了多次电话让其帮忙去西宁注册公司,韩某海说他是黑名单不让注册,还说给其好处。这伙人中除了陈某信发号施令外就是陈某民最大,大家都听他俩的,韩某海也介绍陈某信是大老板,陈某民事二老板。3.证人齐某证明韩某海介绍其到西宁签了几个字,给其500元好处费。4.证人祝某证明韩某海跟随陈某信、陈某民到其店里刻过公章。5.被告人陈某信供称,平淡、尚能两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庞某收,韩某海是几家公司跑腿的。6.被告人陈某民供称,韩某海就是负责找法人,其给韩某海一个法人2万元,他从里面抽一些钱赚,具体抽多少其不知道。西宁攀旺、庞洼、冠硕、朋才、台皇益、奔上、宠鹏、连集8家公司的法人都是韩某海找的。7.被告人庞某收供称,其问过韩某海在这边是干什么的,他说是干中介的,负责给陈某信找法人,赚取中介费。他还想留在西宁跟其跑取票送票,但陈某信和陈某民没同意。陈某信和陈某民打电话也不避着其们,能听到他们打电话说开票几个点之类的话,韩某海也听到了。8.被告人韩某海供称,其介绍付某、杨冬冬、马册、马少组注册了西宁攀旺、奔上、冠硕、连集公司。陈建明给了其8万元现金,其付给付某1万元,付给杨冬冬、马册、马少祖每人1.5万元。这些公司是陈某信说了算,陈某民、陈某、庞某收也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开票业务,陈某民、陈某、庞某收称呼陈某信为老板。陈某民用顺丰快递邮寄发票、负责我们的日常开销,也打电话联系发票;陈某信负责管理这几家公司;庞某收负责领票,并且把票拿到会计公司开票;公司有五个地点,他们就租了几套民房,注册的公司场地都没有,也没有任何真正的员工,从没见过他们对外出售过煤炭、也没听他提过煤炭交易的事情,就是吃饭的时候联系过给其他公司开发票,有时他在电话里会问对方要不要,还说要按7个点来。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都打电话联系买卖发票。其没有参与开发票的事情,我就是打杂跑腿的,跟陈某民、陈某信、庞某收到会计公司领取发票,到城南新区一个复印打字店内刻过公司公章,至于他们领发票、刻公章干什么我不太清楚。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韩某海在明知被告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在无真实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雇佣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假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韩某海虽没有具体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其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陈某信、陈某民要求介绍他人注册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系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四上诉人在犯罪活动中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系共同犯罪,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韩某海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多次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巨大,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陈某信、陈某民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庞某收、韩某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除上述量刑情节外,上诉人再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在本案二审期间亦没有新的量刑情节。原判结合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上诉人判处的量刑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信、陈某民、庞某收、韩某海违反税收监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信、陈某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庞某收、韩某海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原判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上诉人依法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国庆

  审判员 刘红梅

  审判员 冉剑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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