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函[2008]14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0
摘要: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函[2008]143号             2008-5-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砖的折算比例为每立方米500块砖。瓦的折算比例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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