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建总函字[1989]323号 1989-11-17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我行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其他税”中列支。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8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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