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干、坚果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4]97号 2004-04-08 乌鲁木齐海关: 2003年你关曾就边境贸易项下进口干、坚果可否享受边境贸易税收政策问题请示总署。由于当时不予免税的餐料税号尚未明确,你关自10月起暂停了边境贸易项下进口干、坚果的税收减免审批,而改为征收税款保证金的办法放行。 今年2月12日,《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下发以后,总署于3月15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按税号重新明确了不予免税商品的范围。各种干、鲜水果及坚果的餐料(第八章全部税号)属于不予免税之列,进口时应照章征税。《公告》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为照顾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避免政策交替过程出现的矛盾,经研究,对2004年3月31日前边贸公司以边境贸易项下进口的毗邻国家干、坚果仍准予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多征的税款保证金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4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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