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烧油特别税”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不属征收烧油特别税范围用油分户明细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不断来电、来函,询问对这部分“烧油特别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经我们研究,对“烧油特别税”的退税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对非烧用油已经征了“烧油特别税”的,这部分税款应尽量在下期应缴的“烧油特别税”税款中抵交。下期应缴税款不足以抵交的部分,也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二、“烧油特别税”的抵交或退库,均由供油单位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审定办理。具体手续由烧油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抵交或退库申请(退库的应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帐号”),经当地市、县税务局审查核实后,开出证明,连同企业退库(或抵交)申请书转送供油单位(或转供单位,下同)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审定,并在“烧油特别税”科目中办理抵交或退库手续。 1.属于抵交的,由审定抵交的市、县税务局,将烧油单位的名称、地址,抵交烧用油的数量和税额,书面通知供油单位;供油单位凭“通知”在下期发油时如数抵交。 2.属于办理收入退库的,由审定退库的市、县税务局签发“收入退还书”,送金库办理收入退库手续。 三、审定的市、县税务机关办妥税款抵交或退库手续后,应将办理结果通知烧油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 四、烧油单位和供油单位同在一个市、县范围的,其收入抵交或退库办法仍按正常手续,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审核后,就地办理。 五、今后对非烧用油已征“烧油特别税”的退税办法,均按本通知办理。 财政部 1982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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