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11]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8-10
摘要:适用于《通知》及本实施办法条件的旅游企业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旅游产业范围,并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财法税[2011]40号      2011-8-10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23]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要求,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2、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分类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1年8月10日

  附件1:

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推进我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旅游是指为了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

  适用于《通知》及本实施办法条件的旅游企业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旅游产业范围,并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第二条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通知》中涉及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和旅行社名单(涉及兵团的由兵团旅游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旅游局)在自治区旅游局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并抄送自治区财税部门备案。

  对《通知》中涉及的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产业目录,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旅游局共同审定后,在自治区旅游局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并抄送自治区财税部门备案。

  各地旅游部门对本实施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反馈,经自治区旅游局汇总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条 A级旅游景区景点是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7775-2003)国家标准进行评定并通过验收的旅游景区景点。

  《通知》第二条中享受《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是指:开发、经营A级旅游景区景点并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其从事开发、经营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运营所得,享受《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第二条中享受《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是指: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认可的,在 A级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餐饮、住宿、零售的企业。市、县城区范围内A级旅游景区景点中的宾馆,不属于《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通知》,第五条中提出的“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是指:按照行政区划规定,在市、县城区区划以外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A级旅游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

  第四条 旅行社是指: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五条 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符合《旅游纪念品生产和加工分类目录》范围,并且生产和加工旅游纪念品分类目录内产品,其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含50%)的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六条 符合《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二)从事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需提供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1A到5A级景区审核认定文件及复印件;

  (三)旅行社需提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执行有效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分类目录(4大类12条)

  一、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类

  1、手工艺类:民族特色小刀、生活用品类、特色日用品类等特色手工艺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2、手工编织:桑蚕丝手工编织、手工地毯编织等编织类工艺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3、小工艺品:小工艺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摆件类、挂件类。

  4、民族乐器:民族乐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二、服饰刺绣类

  1、印染类:艾德莱丝绸系列的生产、印染、后期整理加工及研发、设计。

  2、刺绣类:刺绣类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3、民族服装饰品:花帽系列、服饰系列,民族服装饰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4、丝巾类:丝巾、围巾、披肩类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三、土陶艺类

  1、土陶制品:土陶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2、民俗陶艺:民俗陶艺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四、工艺美术产品

  1、雕刻类:木雕类、根雕类、沙雕、蛋雕类、葫芦雕类、砖雕类等雕刻类及软陶类工艺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2、书画类:壁画类、岩画类、桑皮纸画类、泥皮画类、沙石画类、皮雕画类等工艺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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