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公司对投资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上有投资收益并未取得款项,子公司也未进行分配。在汇算清缴附表三填表说明中指出,这种情况产生的投资收益不在此表反映。请教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汇算清缴时应该怎样填列?如果2007年转让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了投资损失,这种情况填列在附表三中可否?2007年没有取得款项,子公司也未进行分配,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处理,你公司不确认投资所得。对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不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对2007年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报,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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