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是什么?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请问: 1、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这句话中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那哪些属于生产经营,哪些不属于生产经营,我想每个公司所购的东西都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比如采购部门、技术部门买的照相机用来拍摄货物以便采购,是否属于生产经营的设备,生产部门购买的办公桌是否属于生产经营? 2、这句话中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是不是在一年以下的不论价值高低都可以抵扣? 3、这里所说的2000元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4、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如果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是否也可以不做为固定资产入帐?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也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等各类大型劳动工具,同时也包括采购部门,技术部门买的照相机,也可能包括生产部门购买的办公桌。但新准则取消了价值标准,只要是具有上述所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固定资产2个确认条件的,都应确认固定资产。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由此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凡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界定为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款一同计入“固定资产”,但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除外。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固定资产应以含税价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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