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386号 2008-05-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年度出口商品编码问题 企业在年底报关并于第二年结关的出口商品,如商品编码发生变化,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新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出口商品退税率等信息,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二、扩展商品编码问题 将200190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扩展为:20019090901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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