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困难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地区的一家服务型企业,以住宿业为主。由于清水塘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消费人群大量减少,近年来该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连续亏损。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对该企业进行了房产税的困难减免,2018-2020年共计减免八十余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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