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1〕1号 2021-01-07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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