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颇受纳税人关注。经研究,笔者认为应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税。 如果是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不需缴税。该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判断“其他个人”的范围时,我认为实施细则规定的应是“非增值税纳税人”。理由是,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颁布的有关规章明确,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要计缴增值税,而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规定的效力要高于规章,综合考量判断只能是非增值税纳税人才可适用暂行条例免税。 如果是依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要区分是该固定资产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再判断是否按优惠税率征收。 如果是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适用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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