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1994]107号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30
摘要:据了解,有的地方实行新税制后,在征收增值税时,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暂不抵扣进项税额,待后结算。这种做法不仅使当期税收收入虚增,而且容易给纳税人造成税制改革引起税负上升的误解。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陕税发[1994]107号      1994-04-30

  最近,各地在新税制实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2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认定当月末的有关数据核定。

  二、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工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按1993年军民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属军品部分的期初存货不进行价税分离挂帐。

  1994年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准确划清军品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按当月军民品的销售额比例计算确定。

  三、适用低税率的农机产品的范围,仅限于整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

  四、对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6%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填写在“税额”栏。凡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按17%的税率计算税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今后再发现此问题,将对税务机关的开票人给予查处。

  五、据了解,有的地方实行新税制后,在征收增值税时,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暂不抵扣进项税额,待后结算。这种做法不仅使当期税收收入虚增,而且容易给纳税人造成税制改革引起税负上升的误解。请各地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凡有上述问题,立即纠正,严格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