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设立“君子兰文艺奖”。对本市个人或集体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在文化艺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文化团体和艺术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要授予荣誉称号,享受政府津贴。所需费用从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支付,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24.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含外资)创办各类文化经营企业,投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参与娱乐、演出、图书、音像、电影、网络文化、教育培训、体育健身、艺术品市场经营。对创业者,在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10万元内贷款实行免担保办法,并在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创办成功的企业,按照其吸纳就业人数和纳税情况,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民营资本与国有文化单位共同组建股份制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人才引进、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政策。 25.鼓励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文化企业。对自愿离职创办文化企业和到文化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年内保留其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自愿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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