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09]13号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旅游会展、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创意、民间艺术、影视制作、现代传媒、演艺娱乐等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

  23.设立“君子兰文艺奖”。对本市个人或集体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在文化艺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文化团体和艺术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要授予荣誉称号,享受政府津贴。所需费用从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支付,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24.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含外资)创办各类文化经营企业,投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参与娱乐、演出、图书、音像、电影、网络文化、教育培训、体育健身、艺术品市场经营。对创业者,在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10万元内贷款实行免担保办法,并在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创办成功的企业,按照其吸纳就业人数和纳税情况,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民营资本与国有文化单位共同组建股份制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人才引进、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政策。

  25.鼓励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文化企业。对自愿离职创办文化企业和到文化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年内保留其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自愿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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