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买卖,会计准则是要求如何做会计分录的? 学习时只是说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不能确认损益,但是具体如何做会计分录呢?比如为了搞好关系,以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一批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解答: 为了搞好关系以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一批商品,或者为了宣传促销以“1元购”为噱头销售价值远高于1元的商品等,都是企业为了特定目的而发生的,其中的差额肯定是要计入当期的损益。 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按照上述第七条规定,以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出售)商品,其实是具有商业实质的。 因此,对于以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出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价款) 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公允价值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公允价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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