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吉地税所函字[1998]10号 1998-05-13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再次请税务部门予以承认的函》(吉注函[1998]第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你会来函中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是计提“基金”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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