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106号 2000-02-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账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 为了支持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改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账簿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因改制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对子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 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资金账簿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贴花。 四、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按扣除拨给分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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