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6]51号 2006-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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