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4-07
摘要: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价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做了修订。

  (3)“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按利润核算后的应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和《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的“已预缴所得税额”产生的差额部分做调整。

  (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70.应纳税合计:

  指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调整额 (自动计算栏:〔70=65-68+69〕)

  71.实际已预缴税额:

  指企业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税额、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按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截止报告期累计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分析填写本期数。

  72.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

  指当年缴纳入库、所属时期为上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但不包括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73.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填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已经补缴或退税的数额。补缴填正数,退税填负数(用本年预缴税额抵减汇算清缴退税额的,抵减的预缴额应视同为汇算清缴退税额在本行填列负数)。

  74.期末欠税余额(74>=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企业所得税余额。

  75.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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