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A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建筑业营业税项目。2015年A公司购入了1亿元设备专业用于建筑业,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不同意。2016年5月,继续要求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仍不同意。请问A公司能否抵扣该笔增值税进项税呢? DJZ回复:全面营改增前,A公司兼营的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为3%,按照增值税流转原理,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进项虽然取得增值税进项,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扣除其对应的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建筑服务专用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改变用途,但全面营改增后,属于改变为用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在2016年5月份开始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说明:以下问题为2021年7月28日,德居正咨询团队与唐山税务局高继峰老师交流内容整理稿,回复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企业纳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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