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客运车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函[2010]19号 2010-02-04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除第一条以外,其他条款内容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客运车辆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凡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包括承包、承租、挂靠的客运车辆),其取得的营运收入均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对从事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能够查实征收的,应当查实征收;不能够查实征收的,应当实行单车核定征收。 三、[条款废止]实行单车核定征收的客运车辆,按照收费标准、始终站票价、上座率和每月营运趟次等核定月营运收入额。 (一)采取核定征收的长途客运车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核定客运车辆月营运收入(定额): 月营运收入额=所在线路始发站至终点站的旅客票价×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上座率×平均每月营运趟次。 上座率为60%—80%,由各基层局根据各客运线路实际运营情况掌握。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出租车的月营运收入核定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三)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客运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结合客运车辆实际运营情况核定。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承包、承租、挂靠客运车辆,以其核定的年营运收入额乘6%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客运车辆,以其核定的年营运收入额乘9%应税所得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大地税发〔1999〕23号)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业(客运):6%-10%”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4号)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的说明第四条“客运车按现行政策执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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