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涉税80问及观点交锋

来源:张伟 作者:张伟 haihan 人气: 时间:2010-11-16
摘要:一、在同一县区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本县的某一分支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

一、在同一县区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本县的某一分支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haihan:如果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别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该分开,因为实际中管理中专管员责任区也是有不同的。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个人观点: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弥补。
haihan:广告费可以递延,以前亏损允许弥补,因此广告费无需调整;业务招待费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注明:这个是会计上的概念),因此是否则能调整需要看查补收入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个人意见,上海市的规定比较合理、人性化。

增加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个人观点:所有的费用发生都应当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资金借贷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此类利息支出会计上原本有规定:关联方按企业方的基准利率计算,非关联方按对方基准利率计算。

四、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个人观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的时候,如果没有超过5年应当允许延续弥补,核定征收期间应当延续计算弥补期限。
haihan:一般查账征收企业不能改为核定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也是核定成本费用而已,不影响延续弥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笔数额较小”如何界定?
haihan:“单笔数额较小”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准。

六、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的免征(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是对销项税额的免征,例如:某企业2009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销项税额为6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则减免的增值税应当为1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即使企业未按此进行会计核算,也应当按此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虽然没有签订制式的预售合同,但是签订了相当于预售合同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对此定金应该作为销售收入征税。
此前,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征税,个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haihan: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和合同法,应该征营业税。依据新的营业税法,应纳营业税额与开具发票无对应关系。

八、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3年的时间是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说的,并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期限值得商榷)
haihan:若无相关明确成本的收入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处理。

九、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十、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定证书的当年,主动放弃到税务机关备案或未及时备案,至次年才去备案,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haihan:可以。但是从次年开始享受。

十一、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个人意见:2008年以前,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收入,而不是调减工程成本,新税法实施后,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试运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类,收支两条线,不能相互抵顶,因此不应当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haihan:这个没有意义,实则与会计处理的结果一致——如果试运行收入减应该结转的成本后,是负数,一样不纳税,是利于企业的——加大了三费扣除基数。
——只有一个情况例外,试运行收入没有成本的除外。这样企业必须提前纳税。
所以新所得税法不再强调,废止了国税发〔1994132号文。

十二、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三、离退休人员返聘支付的工资如何扣除?
个人意见: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报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劳务费扣除。
haihan:无论如何都应该按照劳务费扣除。

十四、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如何扣除?
个人意见:离退休人员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为其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为职工报销通讯补贴,如何扣除?
个人意见:应该纳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haihan:应该按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十六、企业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如何扣除?
个人意见:纳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haihan:应该作为管理费用扣除。

十七、有的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单独设置一个医疗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如何扣除?
个人意见:只能按照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十八、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haihan:包括浮动利率。

十九、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个人意见: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即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股票、股权所得,或许是平价转让,如果完全按照文件执行,对纳税人不利,应当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检查中,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什么样的征收方式征税,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这个问题,政策其实很清楚。一个纳税人不能有两种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照顾纳税人的规定。

河北省地税、宁波市地税、辽宁地税,规定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即: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两种征收方式而,北京国税、青岛地税、大连国税、苏州地税局,则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处理。
haihan:对企业经常性经营项目按30号文执行,对企业非经常性经营项目可以选择按30号文或者其他核定方式执行。

二十、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的搬迁补偿收入税收政策应当如何理解?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么?假设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1亿元,取得政府补偿为1.5亿元,该企业用该笔款项在异地重建支出款项1.4亿元,是否可以理解为只需要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个人意见:虽然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搬迁补偿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是其政策含义其实就是免税收入,因此以上案例中应当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4亿元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作为财政性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意见: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或返还的财政性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二十二、向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核定利息支出,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
个人意见:第一,如果两个公司不是关联企业,没有法定依据核定利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两个公司是关联企业,则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处理,如果两个公司均是居民企业,且税负相同,不宜进行关联交易调整。

二十三、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完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100万。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非特别规定,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归属于当年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利息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因此当年债权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债务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计提的租金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租赁房屋,租赁期限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租金,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营业费用100万元,贷:应付账款100万元。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7条规定,租金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摊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租金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由于当年出租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承租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五、赔偿金支出,没有发票是否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A公司违约不再转让,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于B公司对此笔收入没有流转税义务,不能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商业合同产生的赔偿金支出应该取得发票扣除;非商业合同产生的赔偿金支出应该按规定范围内扣除。

二十六、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个人意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haihan:如果企业没有年所得税税率差,怎么扣除都可以,注意次年衔接就行了。

二十七、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五限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haihan:按五险一金缴纳书上的日期在相应年度扣除。

二十八、以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宣传视同销售后,是否允许按照视同销售价格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以自己的生产的原值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产品做为宣传品赠送,企业记账,借: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60万元,贷:库存商品60万元。企业对该笔业务视同将成本为60万元的产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然后将100万元用作广告宣传,因此企业应当视同销售调增40万所得额,然后营业费用按照100万元扣除,即:再调减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个人意见:这种理解是正确的。
haihan:账务处理错误,应该按加上利润率或者市场公允价值确认费用。

二十九、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是否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6条规定,已经签订预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是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因此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但是,待完工年度该项收入结转为会计收入时,不能再次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此前,北京市国、地税、江苏国地税、大连国地税等省局在转发31号文件过程中,均发文件明确未完工收入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haihan: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政策优惠,不是文件本意。

三十、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计算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规定,企业以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停车场所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而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计税成本时,是不作为可售面积的,因此无论是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还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都是以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因此均可以不作为可售面积计算。

三十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的核准手续如何办理?
个人意见: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情况说明即可,即: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无需专门履行报批手续。

三十二、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三、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个人意见: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允许享受免税优惠。

三十四、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超过未分配利润部分,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份,M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2009年M公司分配了80万元利润,A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果M公司分配了160万元现金,A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意见:企业超分配利润部分应当作为投资的冲回处理,如果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处理。例如,上例中,如果分配了80万元,则50万元作为利润免税,3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如果分配了120万元,则50万元作为利润免税,10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1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处理。

三十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十六、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个人意见:国税发[2004]82号文件曾经规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所得如果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可以在5年内递延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已经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七、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为,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如果企业的发票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允许在当年扣除,如果企业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在当年扣除,待以后取得发票时,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不允许改变税款所属年度。
haihan:费用不能在当年扣除和追溯调整,成本能在当年扣除或者追溯调整。

三十八、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按照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应当由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税务机关,按照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九、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意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为投资发生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但是该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只是内部便函,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有抵触,因此不应执行。

四十、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已失效。因此,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不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点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对大企业自查的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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