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4-22
摘要:1. 供暖企业提前收取的取暖费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

      1. 供暖企业提前收取的取暖费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均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再教育学习,拿发票回企业报销,企业是否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企业申请到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的财政局补助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如果企业取得发票的开票日期有误,开票单位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贵单位所述的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收到这样的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企业准备废业,但还欠法人12000元,欠投资人12500元,欠其他公司10000元,请问这些欠款在办理废业时用不用交税,如果要交,都交什么税?
  答:您所述的业务在国税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账款未付并且属于确实付不出去的,应确认为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新成立的韩国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已作废。目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税收优惠不再划分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是根据行业及具体生产经营项目来划分确认的。建议贵公司先查看具体的税收优惠内容,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判定。

  7.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想成立一家销售照明器材的公司,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第一次创业的,在税收减免上有无优惠政策?
  答: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113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8.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填写报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1年执行的政策: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的规定: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贵单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企业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该项优惠政策需要填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等于主表第25行×15%)、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 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时如有不明,可结合具体情况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9.我想咨询一下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截止时间?
  答:企业所得税年报截止到2012年5月31日。

  10.企业当年未对外支付的应付账款,产生的汇兑收益可以不算在当年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到实际支付的年度再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年应付未付款项产生的汇兑收益,应在当年确认收入,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物业费,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12.企业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否可以变更?税法有何具体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使用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3.企业员工因参保重复,现退社保。该员工的工资已计入费用,企业在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此笔费用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现又收到退保费,该保险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出去,前期列支的费用,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14.企业聘用了外籍人员,但没有给外籍人员交保险,外籍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公司与聘用外籍人员签订了雇用合同,该外籍人员在公司实际工作,且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则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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