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异地分公司进口固定资产,合同为三方协议,约定总公司为代理进口方。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既有总公司名称,也有分公司名称,税款由总公司缴纳。总公司可否抵扣该进口增值税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第一条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第二条规定,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为进口单位,可凭专用缴款书原件申报抵扣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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