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从征管系统反映的企业申报征收情况来看,2009年,该企业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421.77万元,销项税金921.70万元,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478.58万元,已缴增值税金443.12万元。企业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09.26万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77.31万元。单从申报数据看,该企业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其税收负担率都较高,似乎无懈可击。 从对账簿凭证的初步检查情况来看,类似白条、假票、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等情况,企业已自行作了纳税调整,并未发现明显的涉税疑点。通过对销售人员业务费的深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本年度发生销售人员业务费仅33.2万元,年末将该笔费用的60%并入业务员工资额一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通过对同行业纳税人的调查了解得知,销售人员业务费一般占销售收入的4%以上,该企业发生的业务费明显偏低。而在管理费用中,该企业共列支差旅费201.67万元,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偏高。于是,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锁定在差旅费上。 通过认真细致地核实每笔差旅费报销凭证,检查人员发现,在该公司绝大多数的车辆过路费发票上,车型标识“客1、客2、客3”等各不相同。检查人员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对“客1、客2、客3”的具体车型进行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大多数车辆过路费发票都是大型载客客车的过路费发票,作为一个生产企业,怎么可能有这么多大客车发票呢? 在取得上述证据以后,检查人员以入账的大客车过路费用发票为突破口,直接找财务人员、部分业务员就差旅费报销情况和业务费发放情况进行询问。最终,该企业承认是业务员用购买的车辆过路费、公共客车发票等各类票据充当差旅费入账,实际为销售人员按销售比例提成的业务费以及其他一些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费用,共计172.76万元。至此,隐身于差旅费中的应作纳税调增的172.76万元(销售人员业务费)完全浮出水面。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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