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及立案追诉标准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立案追诉标准以及严重情节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第一,何谓虚开?虚开,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与真实交易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与受票方没有任何交易但开具发票,是典型的虚开。开票方与受票方即使有交易,也可能构成虚开,比如开票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第二,虚开行为包括哪些?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 第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为犯、危险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对此,学者提出了危险犯、目的犯和结果犯三种不同的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陈兴良教授认为本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另外还有人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方抵扣了增值税才能定罪。而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本罪。 第四,如何理解“三流一致”?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一致”,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双方当事人要一致。其中,业务流也被人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通常以“三流一致”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案例概览 笔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刑事案由的案例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中摘录广东法院的部分裁判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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