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生产企业所需机器设备等免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24
摘要:  财政部10月24日发布有关上海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通知,通知明确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

 上海自贸区进口税政策稳中有变

国际商报                       刘昕 荣郁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税收政策昨日出台。值得注意的是,进口飞机获得税收优惠的同时,其适用范围也由原来的航空公司扩展至租赁公司,更加符合市场的实际经营状况。但记者发现,本次出台的其余进口税收政策与之前保税区政策无实质差别。

  备受关注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税收政策终于浮出水面。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月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内容涉及进口飞机增值税率、加工后转销内地征收进口环节税和减免生产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的进口税以及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等方面。

  飞机租赁业获支撑
  四条进口税收政策中,有关航空租赁业进口飞机的增值税被列在首位。

  通知要求,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进口飞机的增值税之所以受关注,一方面是目前我国飞机几乎为全进口,税率对于采购价格较高的飞机影响很大;另一方面,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更加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外经贸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政策范围由原来的航空公司扩展至租赁公司,更加符合市场的实际经营状况。

  持相似观点的还有上海五矿副会长汪海:“单独讲飞机租赁进行规定,主要是因为在自贸区内飞机租赁公司比较多,而且航空公司属于特殊行业。”

  据记者了解,财政部和海关总署今年早些时候调整了自2004年以来的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此,史燕平认为,与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11%、6%的低税率相比,无论是4%还是5%,都仍处于优惠范畴。

  此前,国内分析机构国泰君安曾发布报告称,2015年中国的租赁业务有望从目前的1.55万亿元提高到3万亿元。受益于自贸区的优惠政策,飞机租赁业务量将有望得到极大提升。由此,包括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内争夺“中国及至全球的飞机租赁中心”的讨论声浪也越来越高。

  相较于称号,史燕平更关注的是自贸试验区在航空资源配置行业中实际的位置。“如果有一天我们资本项下的投资机制更完善,自贸试验区成为人民币走向海外的集散地和中心,能够服务国产飞机在海外的租售,甚至服务中国产业经济的全球布局,那才具有最实际的意义。”

  与之前政策相似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时明确提出,要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税收政策。但记者发现,本次出台的其余进口税收政策与之前保税区政策相差无几。

  例如,就在自贸试验区内“转内销”的产品而言,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所谓"二线",即与非自贸区的连接线。根据中国政府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设计,对"二线"要高效管住。”汪海认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其他进口税收规定和以前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差别。

  同时,根据通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此外,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