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维修所消耗的材料、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基本案情 某公司销售洗衣机,在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维修,使用了一些维修材料,免费更换了一些洗衣机电机,这些保修费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分析 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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