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所[2005]165号 2005-9-27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单笔财产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单笔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类财产损失受理环节。纳税人上报财产损失相关资料,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需报市局审批的,则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资料递交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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