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金融机构相关增值税政策 (1)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3)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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