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财资[2018]1号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财关税[2016]4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会[2016]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财税[2015]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国税函[2007]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号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7号 关于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出租设备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地字[1989]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14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853号 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矿业主要税费概述[2014版,待更新] 矿业主要税收包括矿业资源税、矿业增值税、矿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矿业个人所得税、矿业车船使用牌照税、矿业印花税和关税。 矿业资源税 (一)一般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为地方税。 资源税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的税额,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二)矿业资源税主要减免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独立铁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在减征40%征收。 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矿业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征收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减免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从1994年5月12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免征黄金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销售环节即征即退,即黄金免缴增值税,其他税种(以增值税为税基的税种,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相应免缴。 矿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类:①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②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地方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两者合计为33%。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算。 (二)主要减免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责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款。 矿业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及税率情况具体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矿业车船使用牌照税 此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纳税人为应纳税车辆、船舶使用人。按照规定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的船舶不纳此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分为“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和“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车辆的数量或者净吨位。船舶使用牌照税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船舶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 矿业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 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中,各类合同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营业账簿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分13个税目,其税额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难计算缴纳。 矿业契税 中国的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时候,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上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⑥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制定。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末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报交。目前,该税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 为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对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应纳税额给予减征30%的优惠。 矿业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遍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未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缴纳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缴纳关税。目前普遍实行的是优惠税率。 中国的进口关税税率主要使用优惠税率,并通过差别税率体现国家的经济、外贸政策。中国关税税率每年度都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例如,1999年铁、铜、铝、铅、锌、铬、铀矿砂及其精矿的税率为0,各种肥料的税率为5%车用汽油的税率为9%图书、报纸、刊物的税率为0,微型电子计算机的税率为15%首饰的税率为40%等。 矿业财税政策梳理[2016版,待更新] 1、增值税 调控目的:促进资源配置 征收标准: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相关文件 2、企业所得税 调控目的: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征收标准: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相关文件 国务院令[2007]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资源税 调控目的 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国家对开采资源产品的企业征收资源税 征收标准 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税基为矿产品销售额,原油天然气税率为6%,煤炭税率为2%~10%;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其他矿产资源实行从量计征方式。 相关文件 《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财税[2010]54号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4、矿产资源补偿费 调控目的 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 征收标准 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0.5%~4%。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相关文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150号);《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调控目的 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征收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相关文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 6、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调控目的 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征收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相关文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 7、矿区使用费 调控目的 保障和促进海洋和石油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征收标准 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征收,费率为原油:4%~12.5%,天然气:1%~3%。已经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且暂不征收资源税。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1982]607号)《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国税油政字[1989]2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8、石油特别收益金 调控目的 协调石油行业内部上下游利益、推动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 征收标准 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征收率为20%~40%。 相关文件 9、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调控目的 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资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依据不同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因地方而异 征收标准 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相关文件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125号);各地具体规定 10、土地复垦费 调控目的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征收标准 专项用于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整治和恢复。 相关文件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592号);各地具体规定 11、水土流失补偿费 调控目的 因各省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而异 征收标准 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治理、生态修复及沉陷区治理等。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各地具体规定 12、森林植被恢复费 调控目的 按照林种或林地类型及占地面积收取 征收标准 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相关文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各地具体规定 13、排污费 调控目的 按照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噪音排放等污染物类型分别征收 征收标准 调控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噪音等的排放 相关文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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