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的核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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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1
摘要:建筑业简易计税的核算 (一)建筑业简易计税政策概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
建筑业简易计税的核算
(一)建筑业简易计税政策概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 |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
(二)统一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统一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不单设账套,各工程项目的交易和事项统一在公司总部账套内核算。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合二为一,无需进行税款的逐级结转,适用于规模不大、项目数量较少的建筑业企业。
【例8-17】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会计上采用统一核算模式。
2019年5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
1.3月份自业主收款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30
贷:应收账款 1030
建议对“应收账款”科目设置明细或项目辅助核算,此处略。
2.收款且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收账款——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计提) 30
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927
贷:银行存款 927
4.取得分包单位合规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扣除) 27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 |
5.丙项目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预交) 3
贷:银行存款 3
6.验工计价时,假定计量金额为10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1000
7.对分包单位计量时,假定计量金额为927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27
贷:应付账款 927
8.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定本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分别为1000万元和9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
“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科目余额为零,其中:“计提”专栏贷方余额为30万元,“扣除”专栏借方余额为27万元,“预交”专栏借方余额为3万元,分别对应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
通过引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协调税会的时间性差异。A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等科目均为不含税口径,体现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
(三)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分级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单设账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本项目的交易和事项,项目部和公司本部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科目代码:1134)”科目核算。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建筑业企业。 |
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分开的,一个纳税主体下设多个会计主体。尽管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自身的涉税事项,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公司本部,因而,有必要通过会计处理实现税款的逐级结转。 |
结转的基本思路是:各项目部将公司总部视为“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将本项目部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结平,即月末各项目部增值税涉税科目不留余额,全部结转至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作相反分录,以实现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
【例8-18】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会计法算采用分级核算模式。
2019年5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
项目部处理(单位:万元) |
公司本部处理(单位:万元) |
1.5月份自业主收款时:
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206
贷:应收账款 206
借:内部往来一一公司存款 309
贷:应收账款 309
借:内部往来一一公司存款 515
贷:应收账款 515 |
借:银行存款 1030
贷:内部往来——项目存款一一甲项目 206
——乙项目 309
——丙项目 515 |
2.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一一计提增值税 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
借:应收账款——计提增值税 9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
借:应收账款——计提增值税 15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5 |
为便于核算,除资金往来外的涉税业务,发生时由项目部自行核算,月末统一向公司本部结转。 |
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103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103
借:应付账款 412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412
借:应付账款 412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412 |
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 103
——乙项目 412
一一丙项目 412
贷:银行存款 927 |
4.取得分包单位合规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
贷:工程施工一一合同成本 12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 |
|
5.丙项目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预交) 3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3 |
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丙项目 3
贷:银行存款 3 |
6.月末,向公司本部结转税款:
甲项目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
乙项目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
丙项目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计提) 15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
借:内部往来一一结转税款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2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3
——丙项目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0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3
——丙项目 3 |
1.月末涉税业务结转后,各项目部账套内“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及其专栏余额均为零,相关数据结转至公司本部。
2.公司本部账套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及其各专栏余额,与公司本月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一对应。
3.“内部往来——结转税款”明细科目应设置项目辅助核算,以明确各项目部之间的涉税权利和义务。 |
为便于理解,可将最后一笔结转分录分解为三个分录:
分录 |
含义 |
分录一: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27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预交) 3
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计提) 30 |
从纳税人整体看,A建筑公司公司本月收款1030万元,应交 30万元税款,向分包付款927万元,取得发票可抵税27万元,剩余3万元已在异地预缴,公司层面“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为零。 |
分录二:
借:内部往来一结转税款——甲项目 3
贷:内部往来一一结转税款——乙项目 3 |
甲项目总分包差103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乙项目总分包差-103万元,应纳税额为-2万元,两者相抵A建筑公司公司无需交税,甲项目相当于占用了乙项目的“涉税权益”,会计上应当反映这一事项。 |
分录三:
借:内部往来一一结转税款——丙项目 3
贷:内部往来一一结转税款一一丙项目 3 |
丙项目总分包差为103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应预缴税款为3万元,实际预缴税款3万元抵减了该项目的应纳税额。 |
【例8-19】A省甲公司承包了B省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单位为:万元) |
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一一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4.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一一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缴增值税 20.38 |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
(1000-300)÷(1+3%)×3%= 20.38
(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
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 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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