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9
摘要: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9-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第二条、第五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

  
  [条款修订]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屋提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

  
  一、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条款修订]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条款修订]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条款修订]本公告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屋提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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