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9-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第二条、第五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
税屋提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
二、[条款修订]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条款修订]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市局”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