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征税范围解读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6-03-29
摘要:正文: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三只眼解读:由于本次将营业税的范围全部纳入,因此可能远不是附件解释所能包括的,不过附件的范围中的分类适用,针对不同的服务,我们还是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只眼解读:这儿开始解释真正的“境内”的定义了,承第一条的规定,我们有提过,对于税,境内并不是简单的国境的概念,而是有确定标准的。

销售服务(不含不动产租赁)及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方在境内的,那自然是属于应税纳税人的范围,不管销售给哪儿客户,有有偿收入就要计算增值税。但是反向来说,购买方在境内,即销售方可能是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购买方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那也视为在境内从事应税行为,要依照中国的税法计算增值税,虽然其可能在境外,但就是因为购买方在境内,就视其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但这一条需要结合第十三条进行例外判断处理。

不动产在境内的销售或租赁,不管谁是销售或出租方,都是中国境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同样自然资源使用权,由于也是在境内存在的,不可能在境外存在,所以也是一样的处理规则。

其他情形只是一个未来延伸的空间,目前尚没有特别的规则。

不过我们要关注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的劳务的判断,其提境内时,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所以其范围是较服务小的,这一点需要进行有效的关注,不致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多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只眼解读:前三项就是对于第十二条规定的特例了,不然追到对方国家去要增值税,估计也是很难的。财税[2013]106号当时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这儿成了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发生与消费其实还是有差别的,因为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咨询服务,那肯定不是在境外消费,但是说到在境外发生,那行为是在境外发生的,因此这一条理解上是进一步减少了争议处理。

例如对于财税[2013]106号的描述下的情形,江苏国税的解释是这样的: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注: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例如:苏州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所以如果从接受人在境外的角度,显然是很难的,不过这一条未来一定是仍是存在争议的,同时也增加了购买方的代扣代缴的风险。

后二款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些,但这些规定是给予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特例说明除外,不然依照第十二条,要求纳中国的增值税,估计是很难追缴的,而且也有税收上的争议。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只眼解读:视同就是在非有偿的情形之下,也是要计算增值税的,这一点较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涉税处理风险,现在促销活动服务这么多,很容易套上无偿提供服务的帽子,不过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是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从现实情形看,征管机关发现无偿的可能性还是有折扣的。

至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这个是比较明确能看到的,或者有操作痕迹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如果一个公司,总分机构之间单独转移无形资产,就可能面临着要计税的风险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是为销售目的的,不视为视同销售,财税[2016]36号文件没有给出这样的保护性条款。同样不同的是其只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并没有提及劳务的视同销售,这才是有趣的。估计未来会向服务接近处理规则。

视同销售在这儿并不包括个人,仅限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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