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福利费提取的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很多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在对 应付福利费 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时,常常存在一些疑虑,按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很多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时,常常存在一些疑虑,按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且,按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可据实税前扣除。会计和税法对此有哪些详细的规定?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

  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文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2、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中,第二十一个问题中这样写道:

  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应付工资”(或“应付工资及福利”)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仍在“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如果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帐务处理如下:

  1、企业在首次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时,将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应付工资,贷:应付福利费--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

  2、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正常发生的福利费用支出,如果“应付福利费--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有余额,冲减应付福利费,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贷:现金(银行存款);如果应付福利费没有余额,将发生的福利费支出,记入“管理费用”,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现金(银行存款)

  3、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福利费

  按规定支用,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三、税法规定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按此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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