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6]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 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07
摘要: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8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税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享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86.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87.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8.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支持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89.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0.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9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9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3.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六)促进居民就业创业

  9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广西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9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广西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96.对安置残疾人的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97.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准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98.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99.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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