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营改增”在线访谈——纳税人关注的26个实务问题解答

来源:上海税务局 作者:上海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上海税务局4月20日上午营改增在线访谈 回答纳税人关注的26个实务问题 4 月20日上午,市税务局开展倾听诉求、答疑解惑: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局长访谈,胡兰芳副局长、蒋旭涛总经济师、李俊珅总会计师出席。这是税务部门首次由3位局领导共同出席1个访谈,就各自

问题七:营改增以后,购买不动产可以抵扣了,但是要分两年抵扣,我想知道这个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抵扣方式为: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2016年5月1日,您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问题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这些设施如果最后拆除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答: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其进项税无需转出。

问题九:我单位准备销售一间2010年买的商铺,但发票找不到了,还可以用老项目的优惠政策吗?

答:您单位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商铺的买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买价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您发票遗失了,可向原商铺出售方或主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存根联,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申请办理转让不动产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

问题十:我在协税办工作,我们协税办和税务局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为个体工商或个人代开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风险可控的委托代征点可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在4月底进行增值税升级版的部署和安装,并进行操作培训,5月1日营改增后,各委托代征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十一:请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问题十二:请教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过渡的问题5月1日之后营业税发票是否会收回作废,如果要收回,发票开错需重开的情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申请退回,以增值税进行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问题十三: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问题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能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问题十五: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比如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集团公司拍地后,交给子公司开发的情况,怎么办?

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税范围。如企业间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题十六:购买债券股票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十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此政策,在5—6月之间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如何交税?

答: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