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营改增”在线访谈——纳税人关注的26个实务问题解答

来源:上海税务局 作者:上海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上海税务局4月20日上午营改增在线访谈 回答纳税人关注的26个实务问题 4 月20日上午,市税务局开展倾听诉求、答疑解惑: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局长访谈,胡兰芳副局长、蒋旭涛总经济师、李俊珅总会计师出席。这是税务部门首次由3位局领导共同出席1个访谈,就各自

问题十八:我是一家帮境外母公司从事联络和开拓市场的代表处,平时只有费用发生,没有取得收入。但去年经费开支有700多万,最近税务机关要我办一般纳税人,我想咨询一下,代表处要办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按照你的描述,你单位发生的经费开支较大,按照经费换算收入的规定,如果你单位连续12个月换算的累计收入超过500万了,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经营行为,申请领用和开具发票。

问题十九: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十:怎么理解本次营改增定义的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一:我司原营业税发票每月开具1500万元左右,营业税发票核定为百万元版,2014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为十万元版。5月1日后全部营改增,是否可以直接申请百万元增票,咨询专管员,答复暂时没有接到通知,还需按照原规定申请升版(连续六个月,每个月开票金额400万以上)。是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核定增票面额和发票购买量,以减轻企业购买发票和开具发票的工作量?

答: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有关规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问题二十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贷款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一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

问题二十三: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卖出价扣除买入价,是不是默认是含税额?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怎么界定所有权?

答: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之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二十四:此次营改增过程中,将依据什么来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企业实际开票情况(月开票量、单张最高销售额累计数等)进行核定。

问题二十五: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但进度款发票未完全开具,5月1号后原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注销更换为增值税发票,该未开具的进度款发票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已经完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答:1.4月30日之前开工项目,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允许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是3%。

2.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可查看我们网站发布的相关内容。

问题二十六:建筑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因此,如果销售设备和安装业务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