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附件1《大连市邮政局汇总纳税机构名单》中所列主管税务机关(部门)修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大连市邮政局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大连市邮政局(以下简称总机构),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各分支机构按月将上月增值税销售情况填报《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传递到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应按月汇总抵扣。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 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意义 为加强大连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便于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文件内容重点 (一)大连市邮政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大连市邮政局(以下简称总机构),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各分支机构按月将上月增值税销售情况填报《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传递到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应按月汇总抵扣。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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