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4版]的减资规则

来源:税屋 作者:双由律师 人气: 时间:2024-01-10
摘要:《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要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有不少公司的股东因担忧实缴的事宜,选择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方式;但盲目减资或减资不合法,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还需谨慎为之。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要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有不少公司的股东因担忧实缴的事宜,选择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方式;但盲目减资或减资不合法,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还需谨慎为之。本文将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梳理减资类型、法定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解读减资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减资类型

  1. 股东会决议减资

  新《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有权作出减资决议。该条授权了股东会的自由减资。第67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制定减资方案。需要注意,减资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超过⅔或67%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减资符合法律规定。如违法减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66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公司法》第67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新《公司法》第59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新《公司法》第116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失权股份的减资

  新《公司法》第52条,是新增的“股东失权”规则。该规则系针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认缴的股权经催告程序后,该股东即丧失对应股权的认缴权。对这部分“失权股权”,公司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进行减资。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回购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16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减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国有独资公司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5.弥补亏损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214条、225条,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即减资弥补亏损。注意:弥补亏损减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4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法定程序

  新《公司法》的第十一章第224条,规定了减资的程序: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3. 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4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后果

  违法减资,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在准备减资前,应当理解《公司法》的规定,在掌握法律规定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规的减资方案,避免因减资不合法、不合规引发的各类风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减资风险

案例

有个公司实收资本有7亿元,但累计未分配利润达-4.5亿元。

为了调整资产结构,他们打算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

也就是用实收资本来填补未分配利润。

企业进行了会计处理:借:实收资本贷:未分配利润企业认为这里不涉及税务处理,因此没有交税。

谁知后来被稽查查到,稽查要求企业交税。

税务局认为,这个过程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股东减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股东需要确认投资损益。

②第二步是企业的税前利润增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计入未分配利润。

笔者观点

股东减资和股东投入的利得需要分成两步处理。

这样的问题并不是新公司法出台之后才出现的,以前那些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也是同样需要分两步处理。

税局解答

河南

问题:股东减资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案:股东减资弥补亏损要分为两步,一是减资后将款项还给股东,二是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来弥补亏损,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哦。

大连

税务上,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是两个独立的税务主体,通常情况下不应相互弥补亏损。

在处理名义减资补亏问题的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分为两步:先是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形成应付款项,再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总收入。

——清华怡姐说税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