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例题及填报范例

来源:厦门地税 作者:厦门地税 人气: 时间:2017-01-11
摘要: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小编带各位一起研究几份例题,申报不再是难事儿哦~ 例解 1 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 的 三费 一金?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小编带各位一起研究几份例题,申报不再是难事儿哦~

例解

3、201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厦门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这两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思明区区,一家位于湖里区,两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女士的工资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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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2016年林女士还有以下几项收入:
  (1)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00元/月;
  (2)客串电视台某法律节目,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按规定扣缴税款800元;
  (3)出版一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同年,该专著被12家部委联合评选为XX大奖赛特等奖,奖金30000元;又被某市(地级市)评选得奖,奖金10000元,已代扣税款2000元。
  (4)位于湖里区的家中被盗,保险公司根据林女士所购买的财产险,赔偿3万元。

  则林女士应如何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林女士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四个项目。

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016年度终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她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如下:

(一)平常取得收入时,林女士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工薪收入

   虽然A、B两个公司在每月支付林女士工资、薪金所得时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3月份为例:

        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费一金”-3500
  =16000+5600-3200-3500=14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14900×25%-1005 = 2720元
  A、B二公司已扣缴林女士个人所得税=1320+105=1425元
  故林女士应补税款 = 2720-1425=1295元

? 申报表的填写

        当月取得所得申报时,林女士应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具体填写方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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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期限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林女士应在4月1日—4月15日期间进行申报。

 申报地点&申报方式

  可于厦门市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有两种,包括:自行上门申报、委托上门申报。

2、特殊津贴

   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客串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每月客串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由电视台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出版专著所得收入

        出版专著所得,属于“稿酬所得”项目,由出版社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参加XX大奖赛取得的奖金,因其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某地级市发放的奖金,不符合免税规定,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5、保险赔款

        因家中被盗取得的保险赔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林女士应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年稿酬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林女士缴付的“三费一金”均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A公司全年应发工资+B公司全年应发工资-全年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192000+67200-38400=220800元

        (2)200元/月的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的范围内。
  (3)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劳务报酬所得=5000×12=60000元
  (4)出版专著的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稿酬所得=50000元
  (5)出版专著获得大奖赛的50000元奖金,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但是,所获某地级市评比的奖金,按偶然所得计税。偶然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10000元
  (6)保险赔款,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

  综上:
  2016年度林女士的年所得=220800+60000+50000+10000
  =340800>120000元
  故林女士应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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