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政管理部门收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日前,福建省漳浦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一家热力供应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电话。这家企业去年根据当地县政府的协调,接受了当地财政部门的委托,为其代收某专项基金,一年来共代收专项基金250万元...
  日前,福建省漳浦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一家热力供应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电话。这家企业去年根据当地县政府的协调,接受了当地财政部门的委托,为其代收某专项基金,一年来共代收专项基金250万元。但该企业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却没有将此项收入纳入销售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于是,在上个月的税源巡查中,税收管理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后上报并很快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这家企业补缴应纳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这位财务人员想知道其公司代当地财政部门收取的专项基金该不该缴纳增值税?

  12366坐席员先从增值税管理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贵公司在销售热力的同时,受托代收专项基金250万元,按规定应属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须并入当期销售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不包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就价外费用进一步作了明确阐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其中就有“基金”项目。该条也明确规定,凡是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当然,也不是说纳税人所收取的全部基金种类都要纳入销售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就是一个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是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接着,12366坐席员重点对文件进行解读。从该文件可以看出,贵公司代财政部门收取的专项基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就要看该专项基金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专项基金的收取必须是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的。要是属于当地政府或是财政部门的专项基金,肯定属于价外费用,那么,贵公司得把这笔250万元的代收款项并入销售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贵公司在代为收取该专项基金时所开具的收款票据,必须是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要是使用贵公司的收款票据或是其他票据,也算是价外费用,一样要将这笔250万元的代收款项并入销售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贵公司代为收取的专项基金250万元,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主管部门,或虽不上缴财政主管部门但必须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来监管,以实现专款专用。要是没有全额上缴,或是贵公司以及其他部门参与分配,也只能算价外费用,也得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代当地财政部门收取的专项基金250万元,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该不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要看该专项基金是否同时具备文件要求的3个条件。如同时符合要求,则不用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不同时符合上述要求,则建议贵公司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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