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都知道,我国税收征管最大特点之一是以票控税,纳税人要想增值税进项抵扣,前提是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怎么取得呢?大部分人循规蹈矩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在交易活动中拿到上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有些人却动起歪脑筋,走的是旁门左道:虚开。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不要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单位,是不能或不用开具专用发票的,这就使企业产生了“空余开票额度”。比较典型的,在加油站消费多是个人,不需要专票,使企业产生“空余开票额度”,部分企业就利用这部分“空余开票额度”对外虚开。
企业有产品,有场地,有生产能力,但生产能力与销售能力不相配,销售量远大于生产量,企业生产少量产品,主要是应付税务检查,然后通过领票对外虚开发票收好处费谋利,当开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就注销,典型的捞一把就跑路。
购货方从销货方购入一批手机,又从其他地方购进一批耳机,耳机价格低,购货方无法取得进项专票,购货方就要求销货方按耳机的交易金额,开具货物名称为手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间人分别联系不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和需要发票但没有购货的企业,以需要发票的企业名义购货,货交给购货单位,票开给要票的企业。或者中间人成立虚开公司,收集不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信息和仅需要发票的企业信息,以虚开公司名义购货,将货交给购货单位,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将发票开给要票的企业。
奉劝财务人一句:千万不要钻虚开发票的空子,我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最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忠告财务人员,第一主观上不能有犯罪的故意,想和企业老板勾结虚开专票牟利,后果严重;第二,夯实自身的财税知识和法律意识,对虚开专票的手法心中有数,对企业老板、上司的指示有所甄别,不合法不合规的坚决拒绝执行,不可贪图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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