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8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53号 2017-03-22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失地、失海农民集体发展用地的免税建议》(第1680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失地、失海农民个人”的税收减免政策,但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小微企业等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失地、失海农民个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立足地税部门工作职能,继续落实好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积极为失地、失海农民减负,并组织开展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所提政策诉求。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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