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辽政发[2018]5号 2018-02-2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同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9号)的有关要求,2018至2022年沈抚新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留存,省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省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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