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18-09-12
摘要: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实施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

  六、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资,如果工资单上扣掉的税款仍然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的税款,可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答:部分单位财务人员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的同时申报上个月已发工资的个税,也就是说工资单上领到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交的是上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员工10月份工资单上所体现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对应的是上个月(9月份)收入所应纳的税款。根据“通知”规定,上个月(9月份)收入得按税法修改前的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及税率计算,因此问题中,在工资单上体现的税额有可能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纳税人如果发现10月份工资单上还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税款,可以先向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经办人员咨询,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工资单上的税款确实对应的10月份收入,单位又不愿意改正的,纳税人可以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调查核实情况后,给予纠正。

  七、单位如果已经做了错误申报,怎么办?

  答:扣缴单位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已申报个税,但因填报错误,需要更正申报的,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报表:

  第一种方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前次申报通过客户端提交申报表的扣缴单位,本次更正申报时,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更正”功能,更正申报表。不过扣缴客户端不能受理超过当前税款所属期六个月以上的申报表更正,扣缴单位如果属于此类情况,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办理。

  第二种方法:上门更正申报

  扣缴单位可以填报纸质申报表(加盖公章)或电子模板,以及更正申报原因的说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更正申报。

  八、过渡期间,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了: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执照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过渡期间,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月预缴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适用“通知”规定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举例如下: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10=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10=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汇算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1375-7500=2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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