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9.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0.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11.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2.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13.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14.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15.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项目,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按照纳税人陈述的情形,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6.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7.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1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问:个人与朋友合租住房可否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答: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0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的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问:贷款购买商铺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因此,贷款购买非住房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上述扣除的范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来源:北京税务 2022.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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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析
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是必须有合同吗?
刚毕业没多久来城市里工作,刚好有个亲戚之前租了房子,但是现在准备去其他城市了(因为现在城市里租房比较贵,他租的那个房子是很多年前便宜租的,房东一直没涨价),最后就是他继续跟房东租这个房子,但是实际是我去住,房租也是由我转交给他,他再转交给房东,我跟房东完全没有接触。
刚好要填个税专项扣除了,想问一下大家就这种情况我能去填住房租金扣除吗?(我有问过亲戚,他说当时租这个房子也是没有签合同的)
解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法理上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扣除住房租金的,应当有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但是,在实际扣除时,税务机关并不会逐一核查,只要扣除在法定范围内基本就默认纳税人有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当然,如果税务机关抽查,纳税人需要拿出相关资料。税前扣除资料,按规定需要保存5年时间。
针对你的情况,可以跟你亲戚签署一个租房合同也是可以的,租房合同并不是必须跟房东签署,跟“二房东”签署的住房合同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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