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9号),明确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海南省推行“无税不申报”。 其实,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就已经发布了《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决定从201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海口市范围内推广“无税不申报”办法,这次海南省又将“无税不申报”的政策推广到了海南全省。 海南省税务局19号通告里说:此举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 可以说,海南的这种做法,顺应了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赢得了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叫好。预计这种做法将很快推行至全国。 那有朋友要问?是不是所有无税款的纳税人都不需要申报? 答案是否定的。 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从上述表述中来看,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还非常窄,仅限于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而且还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可以说,这个推行范围离纳税人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希望税务部门的胆子再大一些,步子再快一些,尽快跟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步伐和节奏,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让百姓受益,使广大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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